海口网9月29日消息(记者王仓春 实习生吴坤燊 通讯员 黄斯)29日记者从海口海事法院获悉:海口海事法院成功调解两宗案情较为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两宗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2011年3月,海南省两家花卉公司分别委托厦门某货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公司)代办向日本出口三集装箱新鲜菊花的相关手续。厦门公司接受委托后,向台湾某海运公司(以下简称台湾公司)预定了舱位并于同年3月12日安排发货。发货的前一天(即3月11日),日本发生9.0级地震和海啸。为此,货物抵达日本后,一直无法联系到指定收货人。鉴于此,海南两公司遂发出弃货声明,台湾公司根据托运人的弃货声明于当地办理了弃货。后因各方对所需的滞箱费、处理费等费用数额一直无法达成一致,垫付了相关费用的台湾公司于今年4月18日起诉至本院,要求海南两公司及厦门公司分别向其支付人民币41.8万和22.2万余元。
海南两公司及厦门公司认为,日本3.11大地震构成不可抗力,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其可免责,且台湾公司的弃货费用应向日方收货人主张。此外,海南两公司还认为,厦门公司在办理货运中具有过错,未将日本地震情况及时告知托运人,导致其出口花卉全部损毁。庭审中,三方各执一词,针锋相对,互不退让。
庭后,合议庭克服了当事人分隔三地、联系不便、集中调解则成本过高等不利因素,主动为三方架起电话调解的桥梁,努力推动各方当事人调解。法官调解中指出,弃货费用已实际发生,海南两公司在此次出口贸易中亦遭受重大损失,大家应该多换位思考,互相理解,也可为今后继续合作奠定基础。经过多次反复调解,最终促使各方达成了分别由海南两公司向台湾公司支付2万元和2.5万元的和解协议,使损失承担合理化,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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