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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09年,天津就以(2009)二中民四初字第45号法律文书形式,确认应支付我方1400多万元。这一有力证据表明1400多万元应无条件支付给我方。我方为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多次严正交涉。殡葬管理所还欠着我方1380万元。这1380万元里,其中350万元是我们民工的工钱、血汗钱。我们强烈要求殡葬管理所立即无条件支付给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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