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犯盗窃罪被澄迈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满后于去年又因盗窃被澄迈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不思悔改的李某近日在其胞妹家强奸胞妹被澄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12年6月5日5时许,被告人李某从海口市某镇到澄迈县某村的胞妹麦某家。7时许,麦某的丈夫出去打工,麦某在家做家务。被告人李某躺在麦某的床上,在麦某进卧室拿衣服时,将其拉住,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被告人李某系海口市人,1977年出生,现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被澄迈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1年4月15日又因盗窃罪被澄迈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强奸案发生后,李某于2012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 7月17日被依法逮捕。
经鉴定,麦某在本次遭受性侵害时患有精神发育迟滞(中度),案发时无性自我防卫能力。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麦某是精神病妇女而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因其有前科劣迹,有酌定从重情节,但鉴于被告人李邦弟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澄迈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4日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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