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陈某姑、秦某献等10人明知“甲茸通痹康”是假药,依然在定安地区销售。近日,定安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陈某姑等10人拘役两个月至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这是记者今天从定安县人民法院获悉的。
今年5月,陈某姑在未要求对方出示《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证书的情况下,向定安县雷鸣镇的“亚霞”购买“甲茸通痹康胶囊”,并将该药在其经营的定安定城运东药店里销售。经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及定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山东华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甲茸通痹康”为假药。
据查,今年5月4日、7月23日、8月5日,陈某姑先后三次在运东药店销售三瓶“甲茸通痹康胶囊”,得款60元。今年8月8日,定安警方到运东药店进行搜查,当场扣押塑料瓶包装的“甲茸通痹康”35瓶。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期间,陈某姑、秦某献、黄某珍、曾某英、吴某江、吴某学、黎某娟、潘某秀、张某茹、黄某勉等10人,明知“甲茸通痹康”是假药,且对方未提供营业执照和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合法证明材料下,仍将其假药在各自药店进行销售。其中,陈某姑销售“甲茸通痹康”38瓶,黄某珍、秦某献、潘某秀、吴某江各销售“甲茸通痹康”2瓶,吴某学、曾某英各销售“甲茸通痹康”3瓶,黎某娟销售“甲茸通痹康”5瓶,张某茹、黄某勉各销售“甲茸通痹康”10瓶。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姑等10人销售假药“甲茸通痹康”,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并依法判处陈某姑拘役三个月,处罚金3500元;判处黄某珍、秦某献、曾某英、吴某江、吴某学、黎某娟、潘某秀等人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处罚金3000元。判处张某茹、黄某勉拘役三个月,缓刑八个月,处罚金5000元。
宣判后,10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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