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获悉,海南省教育厅决定从2012年11月起,对全省高中和义务教育学校开展规范课程设置与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学校,给予通报批评、摘牌等处理。
据了解,检查对象分为普通高中学校和义务教育学校。省一级学校和市县重点高中学校为必查学校,县域内其他高中抽查60%以上。省级规范化学校和课改样本校为必查单位,县域内初级中学、乡镇中心学校抽查10%。抽查学校现场临时抽取。
2012年10月,各普通高中学校自查自评;11月—12月,海南省专项检查组实施检查和抽查。2012年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义务教育学校在自查基础上先行开展检查,2013年由省专项督查组进行检查和抽查。
对学校在课程设置和实施方面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一律不得评为省一级学校、规范化学校或作为课改样本校,对已经属于省一级学校或规范化学校、课改样本校的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降级、摘牌、取消称号等处理。对工作执行不力、课程实施不到位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将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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