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0月18日消息(记者王仓春 实习生李琳 通讯员 李明建)就餐索要发票原本是顾客的权利,但三名定安籍男子却借此向店方索要与其消费不符的发票金额,遭到店方拒绝后恼羞成怒打砸饭店。日前,美兰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判处3人有期徒刑。
18日,记者从美兰区人民法院了解到,2012年3月18日晚上8点左右,被告人陈某贵、谢某吉、邝某云在海口市美兰区振兴市场某狗肉店吃晚饭,共消费人民币102元。结账时,陈某贵要求该店老板林某莲开具200元的发票,遭到林某莲的拒绝,陈某贵恼怒便带头打砸桌子上的碗、杯以及酒瓶等物品,谢某吉、邝某云二人也跟着参与打砸,而后离开狗肉店。在离开后不久,三人怒气未消,又返回该店进行打砸,致使林某莲店内的冰箱、酒柜、锅具、碗具、桌椅均被砸毁。打砸过程中,三被告人的行为引起店内其他顾客的愤怒,并导致爆发群体斗殴,陈某贵三人寡不敌众,当即打电话喊来他人助拳,谢某武、李某柳、黄某俊等人响应并前来参与斗殴及打砸店内物品。经鉴定,被砸毁财物价值人民币1020元。
美兰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贵、谢某吉、邝某云等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陈某贵、谢某吉、邝某云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谢某吉、邝某云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作用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贵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谢某吉、邝某云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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