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0月26日消息(记者陈延鹏)今天(25日)从海口中院获悉,王某良贪污公款案已经判决,2009年,王某良利用担任中央储备粮海口直属库(以下简称为海口直属库)副主任一职,以欺骗手段贪污26万余元麻袋款。
王某良今年50岁,文昌人,高中文化。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期间,王某良担任海口直属库副主任,分管仓储科和经营部,主要负责海口直属库仓库管理、采购等事务。
2009年4月,海口直属库需要采购麻袋包装库存玉米,经讨论决定由王某良负责办理采购麻袋事宜,采购麻袋的价格为每条3.8元。2009年4月底,王某良先后找到麻袋销售商滕某和孙某并分别与他们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两人分别向海口直属库销售麻袋。
截至2009年6月15日,滕某向海口直属库出售麻袋34820条,孙某33630条。在二人分期分批出售麻袋的过程中,王某良隐瞒滕某、孙某是麻袋供货方的事实,要求海口直属库员工分期分批填写《付款申请单》时,在“收款人”一栏写上亲戚黄某元的姓名,致使海口直属库将麻袋款转入黄某元的账户。
海口直属库在结算最后一笔麻袋款时,要求卖方须提供合同和发票给单位记账。王某良为了继续隐瞒事实,于2009年6月23日以黄某元的名义与海口直属库签订一份虚假的《采购合同》,并与黄某元一起到海口市国家税务局开具发票,交给海口直属库记账。
2009年7月,王某良调回中央储备粮三亚直属库工作后,滕某、孙某多次向王某良催要麻袋款未果后找到海口直属库。海口直属库调查时发现《采购合同》的供货方及实际的送货人不一致,便向王某良询问,王某良让黄某元按照其要求抄写了一份委托滕某、孙某代黄某元送麻袋的《委托书》,并把出具委托书的时间提前到2009年4月15日。海口直属库将麻袋款转入黄某元账户后,王某良要求黄某元将麻袋款转至他账户,并拿出12万用于归还欠海口直属库的玉米款。
法院审理此案时还查明,王某良因犯合同诈骗罪,2010年10月19日被三亚城郊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秀英法院一审认为王某良已构成贪污罪,于是判决撤销三亚城郊法院对王某良犯合同诈骗罪的缓刑判决;以贪污罪判处王某良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结合原犯合同诈骗罪尚未执行的刑期,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并上诉到海口中院,近日海口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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