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1月8日消息 记者7日获悉,海南省卫生厅下发《海南省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定点医院单人次门诊处方用药量,急诊患者不得超过3日,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自费药物应控制在15%以内,同级医院出具检查结果应互认不得重复检查,造成不合理医药费用支出的将由定点医院承担。
提倡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
通知要求,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出入院标准,实行双向转诊制度;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正确引导参合患者就医,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禁止将医药费用收入与医务人员个人收入挂钩。要充分发挥中医药及适宜技术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作用,提倡使用中医药,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
定点医疗机构要规范进药渠道,确保药品质量,控制药品价格。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要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其他定点医疗机构药品加成率和药品零售价格不得高于本地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
参合人员就诊时,门诊处方用药实行定量管理。单人次门诊处方用药量急诊患者不得超过3日,普通患者不得超过7日,在规定时间内同类药品不得重复开方。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梯度用药,合理药物配伍,不得滥用药物、开大处方,不得开人情方、开“搭车”药。
自费药物控制在15%以内
要严格控制药物目录外用药比例。参合患者的临床用药应当优先在《药物目录》范围内选择,因病情需要使用超出《药物目录》的自费药物,应当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并经其签字同意,同时在处方上注明“自费”字样。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控制《药物目录》外药品费用占药品总费用的比例,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控制在15%以内,地级市定点医疗机构控制在10%以内,县(市、区)级定点医疗机构控制在10%以内,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乡(镇)、村级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其中,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对《两目录》外的药品原则上不再使用,临床确需使用的,必须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省药品招标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乡(镇)定点医疗机构网上采购。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人员出院带药应当执行处方规定,严格控制出院带药量,一般急性疾病出院带药不得超过3天用量,慢性疾病不得超过7天用量。且出院带药原则上要选择口服药,不得带营养药、输液注射针剂;带药种类不得超过所患疾病治疗范围,更不得带与本次住院疾病治疗无关的药品。
大设备检查需患者签字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掌握大型设备检查的指征,能够用常规检查确诊的不得使用特殊检查,不得使用与诊疗无关的特殊检查。因病情需要作自费或部分报销的大型仪器设备检查的,应当告知患者或其家属相关报销政策,并经其签字同意。上级医院已经检查并出具检查结果报告的,下级医院应当予以采纳,同级医院出具的检查结果报告应当予以互认,不得重复检查。
参合人员在定点专科医疗机构
就诊,只限于诊治本专科疾病及其并发症。经诊断为非本专科疾病的,定点医院应向参合患者告知在本院治疗该疾病不可纳入新农合报销,如参合患者不同意在该院继续治疗,要及时办理出院或转院手续。
定点医疗机构发生采用虚假宣传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参合人员住院的,或将符合出院标准应予出院的参合人员继续滞留住院的;未经审核而将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的医药费用列入支付范围的;非诊疗需要进行过度检查治疗或重复检查治疗的,或违反临床用药常规及联合用药规范,超剂量、超品种用药的,使用非本病种治疗药物的,医嘱外滥用药的;不记载病历或病历记载不清楚、不完整、不真实,导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符的;超出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用药和检查范围,未履行向参合人员或家属告知义务的。
未按有关规定执行即时结报,并让参合人员承担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的不合理医药费用的;造成不合理医药费用支出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新农合基金与参合农民均不予支付;同时,视情节轻重,可予以通报批评、纳入不良记录库、暂停3个月定点资格等处理。
不合理医药费由医院承担
定点医疗机构未严格执行患者参合身份核对规定,导致冒名顶替者冒领新农合即时结报资金和造成新农合基金损失,经查属实的,应当按骗取金额的30%扣减定点医疗机构补偿费用。
·凡注明来源为“海口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等作品,版权均属海口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邮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