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15时许,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法庭座无虚席,过道上也挤满了旁听人员。
当天,法院对备受瞩目的17人制售死猪肉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董某、陈某、姚某3人无期徒刑;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张某等10人有期徒刑5年至15年不等;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车某等4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3年6个月不等。
病死猪利益链环环相扣
法庭审理查明,2008年年底,被告人董某、陈某合伙在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三星村董某家中设立非法屠宰场。2009年10月,被告人姚某加入该非法屠宰场成为老板之一。
其间,董某等3人分别纠集被告人夏某等人,为该非法屠宰场收购死猪以及加工、销售死猪肉。其中,被告人董某主要负责该非法屠宰场的经营、管理,被告人陈某主要提供车辆供运输死猪及加工好的死猪肉,被告人姚某主要负责向农户收购死猪以及将加工好的死猪肉送给客户等,上述3名被告人参与该非法屠宰场的利润分配。被告人夏某等则主要负责死猪的屠宰和加工,夏某还负责对该屠宰场收购的死猪进行称重、记账及统计工人工资等,一些被告人以屠宰加工数量为依据获取报酬。
被告人凌某、曹某、车某3人明知该非法屠宰场加工、销售的系死猪肉,仍向该非法屠宰场购买死猪肉并销售给他人食用。3人累计销售金额为152万余元。
被告人沈某、马某主要负责运输、装卸死猪以及将加工好的死猪肉送给客户等,沈某还负责记录该屠宰场的支出情况。上述两被告人每月领取固定报酬。
法庭认定社会危害性大
据法院认定,2009年1月至2011年11月间,该非法屠宰场共屠宰死猪7.7万余头,销售金额累计达865万余元。
被告人董某、陈某参与生产、销售死猪肉总金额高达865万余元。其他被告人涉案金额分别为690万元至53万余元不等。
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或设立非法屠宰场生产、销售死猪肉,或购买死猪后加工并销售给他人,或帮助他人运输死猪肉,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被告人张某、褚某以营利为目的,分别收购死猪卖给非法屠宰场,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各被告人的行为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社会危害性大,均应予依法惩处,据此作出判决。
由于被告人众多,且案件中各被告人利益关系交织,法庭宣读判决书整整花费了近半个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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