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1月12日消息 今年43岁的陈某是海口市籍人,原为海口市某旅游公司员工,他开着制动不合格的大巴车,将环卫女工撞伤,对方不治身亡。日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陈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海口市美兰区法院认定,2011年7月6日下午3时50分许,陈某驾驶制动不合格的“琼A10×13”大巴车,在长堤路、滨江路转盘处,与正在转盘处作业的环卫工人蒙某发生碰撞,导致对方摔倒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警方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害人家属获赔45万元,其中陈某赔偿4万元,被害人家属对陈某予以谅解。
今年7月,海口市美兰区法院一审宣判,犯交通肇事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宣判后,陈某不服,认为一审量刑过重,上诉请求二审改判。
海口中院审理认为,原审量刑并无不当,陈某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日前,海口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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