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消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起草了《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将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的劳动者纳入覆盖范围,并明确生育津贴支付额度为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征求意见稿将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上限减半,并规定用人单位如不为职工缴纳生育险,须自行支付职工生育保险待遇。(11月21日《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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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期待 女性福音
说到生育险,人们自然而然想到“生育歧视”。生育险全覆盖,能否破解“生育歧视”这道难解的方程,值得世人关注,尤其值得女性关注。
2011年11月22日《中国妇女报》报道,一位自嘲为“求职困难户”的已婚未育职业女性“岚小岚”无奈发帖:一年多内,简历投了近百份,参加了25家公司的面试,却一一被拒,原因只有一个——已婚未育。生育歧视不仅体现在求职和就业过程中,而且体现在工作和生活中。笔者身边的不少企业,包括一些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如果女职工生育,可能只能“受气”地领取一点基本工资。站在用人单位的角度,职工实行计件工资,一个萝卜一个坑,女职工因为生育不能上班,只能由其他人代班,计件工资当然只能给其他人。这种看似合理的解释,其实不是以人为本的做法,缺少了人文情怀。试想,女职工生育期间,可怜的基本工资咋能解决母女二人的“高消费”?
生育歧视是目前职场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有资料显示,39%的已育职场女性坦言,生育或多或少对她们的工作产生负面影响,可见现实生活中的生育歧视何等严重。
《新京报》算了一笔账:张女士享受生育险,生个孩子“挣”8300元:报销项目(产前检查1400元,生育费用4000元报销3300元),生育津贴:9000元;林女士没有生育险,生个孩子花1.1万元:产前检查5000元,生育费6000元。由此看出,有无生育险,情况天壤之别。
生育险全覆盖能够破解“生育歧视”吗?目前不敢妄下结论,但是,既然生育险要求全覆盖,想必“生育歧视”会越来越少,直至最终灰飞烟灭——这是百姓的期待,这是女性的福音,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
毛开云
质疑
重复收费 一块肥肉
自从1994年原劳动部推出生育保险制度以来,坊间对生育保险的质疑就没有停止过。其中似乎最有力的质问就是:男人又不生孩子,凭什么也要缴纳生育保险?其实,生育保险和其他保险一样,必须有足够的参保人数才能保持正常运转。如果把男性职工排除在生育保险的缴费范围以外,参保人员全部为女性,那么生育保险的潜在支付率就会呈现畸高之势。从而导致生育保险的破产。所以,问题并不在于不会生孩子的男性职工也需要缴费,也不在于那些已经生过孩子,或者已经放弃、丧失了生育能力的女职工按照有关规定需要继续缴费。
生育保险的致命之处在于,在很大程度上,尤其在医疗保险制度覆盖率得到大幅度提高的今天,生育保险已经成为一种重复收费行为。生孩子虽然不等于生病,但生孩子和治病一样,需要一定的医疗手段,并产生一定的医疗费用。对于已经参加了医疗保险的职工来说,这部分医疗费用,理应由医疗保险来承担,无需另外再缴纳什么生育保险。
因此,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和覆盖范围改变了也不等于它具备了普惠性,而是意味着重复收费的范围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大。
换言之,生育保险其实是医疗保险体系对自身支付义务的一种排除和逃避。既然已经初步建立了由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所构成的医疗保险体系,为什么不能承担参保者因生育行为所产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呢?
医疗技术的进步,使生育风险不断下降。生育观念的改变,又使生育愿望逐渐降低。在这样的背景下,生育保险的实际支付率,已经有了明显的缩减,盈利率则大幅度上升。生育保险,从某种意义上说,成了社保部门的一块肥肉。生育保险作为一个单独险种,并非能继续存在,但是它的覆盖目标,应该定位于那些对生育待遇有较高要求的人群,由其自愿缴纳,逐步向商业保险靠拢,这样才合乎情理。
娄献忠
建议
并入医保才能全覆盖
即便征求意见稿扩大了个体企业的缴费资格,可生育保险要想真正公平地覆盖到每一个育龄妇女,仍旧无法做到。生育保险的问题,不仅是想享受的享受不到,想参保的参保不了,此外还有很多根本无此参保需求的人,单位却必须为其一直缴费,很多人缴费的唯一价值就是给别人的生育上保险。是的,这笔钱貌似不需要员工出,但是羊毛肯定出在羊身上,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最终还是要从职工收入里扣除。
在缴费比例上,虽然下调到了0.5%,但由于生育保险收支不透明,公众亦无法判断其合理性。尤其是,这里面有多少属于行政开支,又是否存在被挪用贪污的风险,显然是个问题。事实上,由于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两者在性质以及标准上有很大的相似性,绝大多数国家都是将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并在一起的,生育保险只是医疗保险的组成部分。
那么,我们为什么还要单独搞个生育保险呢?多一套行政系统就会多一套行政开支,单独设置生育保险未免不是一种资源浪费。不仅是资源浪费和成本增加,单独设置生育保险,还无形中为参保者的参保增加了困难,制约了生育保险的参保率,让生育保险保障的公平性受到质疑。生育费用完全可以在医疗保险中解决,只需增加相应的生育报销和津贴保障内容即可。医保基本实现了全覆盖,将生育保险并入医疗保险,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生育保险全覆盖。
生育保险并入医疗保险,不仅是绝对的“国际惯例”,而且内地亦有东莞等地在这样操作。实践证明,在医保缴费标准不变的情况下,医保参保人同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完全可以实现。就算医保基金结余不足以支付,也可以在自愿参保基础上以单位或个人缴费的方式弥补,并规定缴满一定年限医保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总之,生育保险完全可以并入医保,只要医保参保就应该可以享受到生育保险待遇。
舒圣祥
应明确政府责任
这个意见稿较之现行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确亮点不少。这对于有效落实社会保险法中生育保险的相关规定,切实保障各类员工在生育时能够依法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充分发挥生育保险立法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推动男女平等,无疑举足轻重。
但是,亮点归亮点,能否落地是一方面,政府在其中的责任也是一方面。因此,制定新的生育保险办法时,很有必要明确政府责任。政府、企业和个人是现代社会保障的共同主体。要充分认识生育保险的社会属性,进一步强化政府在生育保险中的责任,明确规定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助,以保证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生育者能够及时按规定获得生育保险待遇。
同时,新的生育保险办法还可借鉴其他国家经验,规定生育保险基金除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外,还可根据情况,对雇用女性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以及继续雇用产后女性从业人员的用人单位的替换工人费用和培训费用给予一定补偿和奖励,以激励企业使用女职工、发挥生育保险制度促进女性就业的制度功能。
总之,生育保险作为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既与妇女类的相关法律制度有不可分割的关系,同时又与生育类法律法规相关。《生育保险办法》应该是一部体现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适应、科学严谨、操作性强、覆盖面广的办法。而要做到这些,作为主体之一,政府的责任是不可或缺的。
张国栋
-三言两语
●又前进了一大步,但对于整个社保存在的问题,还有许多需要政府解决的。比如:大批打工人员进城打工几年后,由于回到老家一般不再进公司上班,都是自己找出路。所以之前在城里缴纳的社保,八成人是放弃了的,因为回家后自己没能力月月全额缴纳。
——张习品
●生育保险负担不重,能降低养老保险吗?
——马卿
●宝宝快一岁了,单位的生育保险现在还没拿到!都是收钱快,给钱难!
——张梅
●如果因为没有交生育保险,就由企业承担费用,国家的保障机制就是一纸公文啊?我要是企业主,我也会提前处理即将生育的女员工,也会更愿意雇用生育婚姻全妥当的女性员工,无形中更加增加了就业的不公平性啊。
——许榕
●费率低了,可以降低点人工成本了。
——赵勇常
●从北京生育保险政策元旦调整开始,紧密的惠民政策会相继出台。
——简沙
●我个人觉得很好,由于自己是农村户籍,按之前缴纳社保的政策就没有条件缴纳生育保险,现在好了全国统一不限户口。公平……
——孙广孟
●可惜我已经生过孩子了,不能享受这种待遇了。
——王彩霞
●不知道新的生育险实施能不能缓解养娃难。
——张江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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