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1月28日消息 记者今日从启东法院了解到,江苏启东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涉案人数多、金额大的组织领导传销案,49岁的男头目樊某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同案被告人樊某琴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樊某祥今年49岁,启东市南阳镇某村的农民,高中文化,是传销组织的领导者。在法庭最后陈述时他声泪俱下:“传销真是害人又害已,我被它害得人家破人亡。儿子因为我,只读了两年就退学了,这个错误无法弥补……当时带了九十万元出去,到现在已经全部泡汤。我很恋乡,我回到了启东,我自首,我就算死也要死到家乡……”
2008年3月,被告人樊某祥及施某(另案处理)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加入由别人组织的“资本运作”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按照“管总——老总——经理——主任——会员”或“管总——大家长——大经理——伞尖——会员”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要求参加者缴纳人民币70000元后成为会员,次月返还人民币19700元,并以最终会有人民币1040万元的巨额回报引诱会员发展下线。被告人樊某祥不断直接或间接从上海市、启东市、海门市等地引诱人员到北海市发展成该传销组织的下线人员。其中,被告人樊某琴于2010年3月由被告人樊某祥发展成下线。之后,王某、沈某、郭某、施某、俞某、秦某、施某、施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分别在被告人樊某祥、及施某的下线引诱先后加入该传销组织,并引诱他人加入该传销组织。被告人樊某祥及施某升任为“管总”,负责管理协调该组织的运作。被告人樊某琴升任为“老总” ,负责晨会、申购等工作。上述人员组织他人以“走四班”、开晨会的形式宣传传销理念,对存在疑虑的人员进行“洗脑”,引诱他人加入该传销组织。被告人樊某祥直接或间接发展传销人员达100余人;被告人樊某琴直接或间接发展传销人员30余人。
今年4月9日,被告人樊某祥与下线人员相约至公安机关调解纠纷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5月17日,被告人樊某琴在上海市被警方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樊某祥、樊某琴组织、领导以“资本运作”获取高额回报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的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樊某祥、樊某琴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樊某祥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樊某琴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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