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论焦点一
小阳的伤残等级
庭审时,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之一是“小阳的伤残等级问题”。
公诉机关提供了安徽一家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小阳的右肾被切除,左肾功能不全明显存在,伤情构成重伤,达三级伤残。
辩方认同“构成重伤”的鉴定结果,但对三级伤残提出异议。辩方提出重新鉴定,法院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确认小阳属于左肾功能不全代偿期,评定为五级伤残。
法院认为,后者的鉴定数据全面,并分析出小阳目前尚属左肾功能不全代偿期的论断,对于五级伤残的鉴定结论予以采信。
争论焦点二
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控辩双方争论的另一焦点是,何伟等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辩方提出,由于小阳自愿出卖人体器官,何伟等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认为,小阳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何伟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应当严格审查而且能够审查小阳基本情况的前提下,没对他予以审查,进而摘除了一名未成年人肾脏,应认定为主观犯罪故意。我国禁止任何形式的人体器官买卖行为,小阳是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而且其承诺的出卖自身器官,也违反了禁止人体器官买卖的规定。
法院认为,何伟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共同摘取小阳的右肾,致其重伤达五级伤残,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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