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2月4日消息 一女孩应网友之约出去唱歌,却被网友的3朋友轮奸。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海南省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的羊某隆、何某卿、何某庚强奸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羊某隆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处被告人何某卿有期徒刑七年;判处被告人何某庚有期徒刑六年。
2012年2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羊某隆,驾驶一辆白色丰田小轿车与被告人何某卿及吴伟国(另案处理)载吴伟国的网友植某某(受害人,女,16岁),及植某某的同学饶某某(受害人,女,15岁)去玩,谎称到儋州市那大镇唱歌,却将二人拉至儋州市大成镇巴黎村靠近西庆农场橡胶林的一简易竹棚处。之后,吴伟国驾驶摩托车载植某某离开,羊某隆、何某卿等人强行将饶某某从轿车上拉入竹棚的沙发上,欲强奸饶某某。饶某某哭喊并打电话向植某某求救。植某某同意自己返回以换饶某某离开。植某某返回竹棚后,饶某某得以离开。植某某要求羊某隆送她回学校,羊某隆不同意,并强行与植某某发生性行为。之后,何某卿、何某庚也强行与植某某发生性行为。2012年5月21日,何某卿、何某庚分别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羊某隆、何某卿、何某庚以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且属轮奸。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羊某隆作用明显;被告人何某卿、何某庚积极参与作案,系实行犯,故三被告人均是主犯。犯罪后,被告人何某卿、何某庚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对被告人何某卿、何某庚予以减轻处罚。法院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凡注明来源为“海口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等作品,版权均属海口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邮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