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报催还国有资产反遭国资委反驳
2011年8月,杨仕慧恢复新经济公司公司法人身份后,就当前公司情况向市国资委递交了书面材料,要求朱某移交公司相关物品,结束公司不正常状况,但亦未得到国资委回应。今年9月,他通过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公安机关报备的情况下,依法重新更换了公司印章等凭证。
在随后更换银行印鉴时,杨发现公司账户上只剩下2万余元。经查询银行账单得知,朱某在非法担任公司法人期间,将公司账上资金400多万元全部转移到朱某兼任法人的三亚海润旅游工艺品有限公司(新经济公司控股70%的子公司)账上,然后采取每次返还10万元维持公司的日常开支,花完再转的做法。杨仕慧称,用意和目的就是想隐匿公司资产、逃避国资委监管。
2012年11月2日、12日,三亚市新经济公司先后两次在当地报纸上刊登通知,要求朱某及三亚海润旅游工艺品有限公司将剩余的362万元转回公司,均未得到朱某的回应。
无奈之下,新经济公司将三亚海润旅游工艺品有限公司诉至三亚市城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亚海润旅游工艺品有限公司偿还362万元。目前,该案已被法院受理。
但让杨仕慧奇怪的是,就在他采取上述手段催讨朱某在非法担任新经济公司法人代表期间转走的国有资产时,11月16日,三亚市国资委却在当地报纸上发布声明称,杨仕慧所刊登的相关声明系其“个人行为”,与新经济公司无关。并称新经济公司已进入改制程序,停止一切经营活动,非经三亚市国资委同意,不得使用任何印章。
三亚市国资委回应法院判决不影响法人任免
“真没想到三亚市国资委竟然是这样的态度,难道他们认为像朱某这样的人还适合继续担任公司法人?”杨仕慧认为,朱某作为一名国有公司的经营者,涉嫌指使他人以伪造虚假证件材料骗取国家工商登记,违反了身份证及工商登记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23条规定,担任国有公司负责人的首要条件是品行良好;《公司法》第148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而朱某公然违法、品行不良,显然已不适合继续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
为此,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杨多次向三亚市国资委反映,要求免去朱某的新经济公司总经理职务,但一直未得到国资委的回应,时至今日朱某仍然非法行使新经济公司法人职权。
那么,三亚市国资委为什么不承认杨仕慧的新经济公司法人身份?在三亚国资委看来,杨仕慧和朱某,究竟谁才是新经济公司的法人代表?对于新经济公司在变更工商登记中的一系列做法,三亚市国资委又持何态度?
12月4日,记者联系了三亚市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要求记者联系采访政策法规科的陈科长。陈科长对记者表示,新经济公司是三亚市国资委的下属企业,对其法人代表的任免都是通过正常程序来办理的,也下发了任免决定通知文件,杨仕慧已经因到龄被免职,国资委任命和承认的新经济公司法人代表是朱某。新经济公司在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瑕疵,因此被法院判决撤销,但这并不影响国资委的任免决定。
陈科长称,此前他们一直要求杨仕慧配合进行公司法人代表的变更手续,但其一直拒绝配合。他们认为,杨仕慧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公安机关出具重刻新经济公司相关印鉴手续的一系列行为,已经涉嫌违法。他们希望杨仕慧立即“停止这种违法行为,争取组织上的宽大处理”。
12月6日,记者电话联系了朱某,但他以开会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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