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也要参加职工医保了,酝酿已久的南京公费医疗制度改革将于明年1月全面启动。
昨天,记者从南京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南京公费医疗制度改革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从2013年1月起,南京全市取消公费医疗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全部参加职工医保,实现全市机关事业人员和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一制度政策、统一参保缴费、统一缴费比例、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医疗服务。
参保年限不足,退休了怎么办?
工龄和工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据介绍,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本人个人帐户。统筹基金分别按在职职工本人缴费基数,或退休人员本人上月退休费或养老金的一定比例,按月划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在职人员划账比例为:35周岁及以下1%;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1.4%;45周岁以上至退休前1.7%。退休人员划账比例为5.4%。
参保后退休的人员,其在职期间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应当按规定一次性补足所差年份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方能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参保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可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补缴部分不补划个人账户。
改革涉及多少人?
机关事业单位20万人左右
长驻外地的参保人员怎么报销?
先登记,然后回宁报销
据南京市委办公厅副主任闫文献介绍,1998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9年江苏省政府出台了《关于江苏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以及南京市2007年出台的《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均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
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社会保险法》也明确了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也就是说,参加职工医保的单位和职工,既包括城镇各类企业,也包括机关事业单位。
南京市委市政府决定,从2013年1月起在全市取消公费医疗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全部参加职工医保。
南京市人社局副局长陈建宁说,目前,南京已经有333万人参加了职工医保,而摸底获悉,此次改革涉及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约20万人。“这里所说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当然包括公务员。”发布会现场,闫文献做了进一步的明确说明。
南京财政体制改革明年全面实施
公费医疗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将和企业参保职工一样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持卡就医、购药,按照职工医保和大病医疗救助的相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患有门诊慢性病、门诊特定项目、门诊精神病的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病种准入手续。长驻外地的人员,需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长期驻外人员登记手续,在本人选定的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回参保地按政策规定报销。
目前,按照南京市委市政府的部署,相关部门紧密配合,抓紧建立单位和人员数据库,制作发放市民卡,开发系统软件,启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正在紧张有序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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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否损害其他参保人员利益?不会,抵抗风险能力更强
本报讯金陵晚报记者昨从南京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南京财政体制改革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按照全市综合改革工程和财政工作转型创新的要求,市区财政体制改革方案已正式制定,2013年开始全面实施。
据介绍,此次财政体制改革坚持简政放权等“四个原则”,坚持简政强区县(园区)和财随事转,合理保障市区两级既得利益,赋予基层发展的政策空间,促进共同发展;同步推进“五个完善”。
其中,完善收入属地管理排在了第一位。一方面,除跨区生产经营企业和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收入保留在市本级之外,其他市本级企业实行收入属地。另一方面,按照属地原则,实现企业实际生产经营地、行政管辖地、收入归属地三统一。
此外还包括完善市区收入分成体系。通过部分市保留企业和收入下放实行市区分成、土地出让统筹政策等,向基层倾斜财力。
完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分配政策。按照财随事转原则,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缴入区(园区)库。
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对区级财力进行测算分类,实行分类指导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促进全市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包括基本教育、医疗、卫生和环保等均等化。完善财政激励机制。对市区共享收入增幅超过核定增幅目标部分,实行超收奖励政策;各区收入超过核定增幅部分,提高区(园区)分成比例。(李花)
据介绍,此次改革实现南京全市机关事业人员和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一制度政策、统一参保缴费、统一缴费比例、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医疗服务。
取消公费医疗制度后,南京所有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将按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并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建立单位补充医疗保险。
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共同按月缴纳。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登记手续,并按在职职工缴费基数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缴纳,大病医疗救助费按规定标准缴纳。在职职工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那么,他们的加入会不会损害其他参保人员的利益?
对此,陈建宁认为,医疗保险是“大树法则”,参加的人越多,抵抗医疗风险的能力就越强。
机关事业单位的加入不会影响其他参保人员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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