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2月12日消息 2010年4月6日,海南省琼海市长坡中学17岁初三女生阿珍(化名)因遭父亲打骂后,吃毒鱼丸自杀身亡。随后,其父母怒告出售鱼丸的渔具店老板利某,索赔11.8万元。近日,琼海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买卖危险物品罪判处利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同时赔偿死者家属2万元。
少女成绩不好遭父亲打骂
2010年4月6日18时许,阿珍打电话给最要好的同学,声称要吞吃毒鱼丸自杀。阿珍的三名要好同学急忙到距离学校2公里左右的长坡街头找到阿珍,见阿珍已经把购买的毒鱼丸溶化在塑料杯里准备喝下,三名同学急忙把塑料杯抢走。阿珍在同学劝说下情绪暂时稳定并回家。18时20分左右,阿珍又给同学打来电话称,她父亲又打她,她真的不想再活下去了。阿珍的同学立即把这一情况报告给班主任符老师,学校陈校长马上带两名副校长来到阿珍家里,试图劝说阿珍的父亲,并希望阿珍的父亲带他们去寻找阿珍。
晚上20时左右,当阿珍的同学在长坡镇上找到阿珍时,阿珍拿着杯子对同学说,毒鱼丸已经在杯子里溶化。同学们试图把塑料杯抢过来,但阿珍却快速端起杯子喝下几口液体。在场的同学后来回忆说:“那毒鱼丸显然毒性很大,阿珍刚喝下不久,就出现手脚僵硬浑身抽搐症状。”阿珍随后被同学送到长坡医院抢救,还拨打120急救电话请求琼海人民医院支援,但还是太晚了。
父亲怒告渔具店老板
经有关部门检查,阿珍自杀所服“毒鱼丸”被检出氰化物成分,并确认该“毒鱼丸”系长坡镇利某出售,且利某并无买卖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与渔具店协商没有达成协议的情况下,阿珍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11.8万元。
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渔具店老板承担20%责任。除去此前赔偿的2000元,利某还应支付阿珍父母死亡赔偿金、安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2万元。日前,琼海市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买卖危险物品罪判处利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同时赔偿死者家属2万元。
律师说法:渔具店老板未尽注意义务需担责
其代理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对阿珍自杀死亡后果应如何确定民事责任。这要分别考察三方主体的民事责任归责问题。
第一方主体即阿珍,在案发时阿珍已年满17周岁,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预判和认知能力,可以进行与她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并应当对有关活动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二方主体即阿珍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阿珍的父亲在教育女儿时方法不当,有责骂行为致使女儿赌气而服毒自杀,应承担次要的民事责任;第三方主体即渔具店老板,在未取得危险物质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渔具店主非法向只有17岁的受害人出售含有氰化物成分的“毒鱼丸”,并发生了对方服毒自杀的严重后果,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向未成年人非法出售危险物品,其非法行为与阿珍自杀死亡之间存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所以可以认定渔具店老板对阿珍的死亡后果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次要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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