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从海口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获悉,从12月12日起,海口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开始办理本省户籍超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业务。
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才能补缴呢?需要什么证明材料呢?农业户籍与非农业户籍有什么区别呢?符合条件的超龄人员应该怎么办理呢?昨日,记者带着以上问题走访了海口市社保局。
非农业户籍超龄人员须知
补缴资格条件
2011年12月31日前男达到或超过60周岁、女达到或超过55周岁(以下简称超龄人员),且具有本省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本通知要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一)曾有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用人单位从业人员;
(二)曾经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三)曾经参加过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因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已作一次性支付待遇处理并已终止了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或曾经参加过我省基本养老保险,未作一次性支付待遇处理的人员;
(四)原集体企业的五七工、家属工。
提供材料
一、《海口市超龄人员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审批表》一式五份。
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张。
三、本人《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2张。
四、本人人事档案、原始工资发放凭证、招工审批表、单位原始花名册、原始劳动合同等。
五、相片5张。
六、对于提供材料,经我局确认符合条件后批准参保缴费的人员,在领取通知单到地税实际缴费后,须到市农保局办理有关退保手续,在填写《退休申请表》时须提供市农保局出具的无参保或已退保的证明材料。
七、对于只提供各类工资发放凭证、劳动合同等复印件,作为证明劳动关系或曾经有过工作经历的,须填原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信息,以备核查。
办理程序
一、领取并填写5份《海口未参保超龄人员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申请审批表》。
二、将本人户口薄、身份证、人事档案、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或其他有关劳动关系的原始证明材料和《申请表》一起送到超龄人员业务受理窗口。
三、养老科审查确认后,分三类进行:对符合条件的人员,送登记科核算打印缴费单;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实行退档;对于有疑问的人员要求补充相关材料。
四、通知符合条件的人员前来领取《海南省未参保超龄人员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审批表》。
五、超龄人员凭《海南省未参保超龄人员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审批表》到地税社保费征稽局缴费,要求一个月之内完成缴费手续。
六、提供农保局的相关证明材料。即未享受任何养老保险待遇的,须提供农保经办机构开具的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证明;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琼人社发[2012]341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办理终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退还已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后,开具有关证明材料。
七、超龄人员在缴费完成10-15天后,到三楼大厅社保关系窗口打印《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清单》,填写《退休申请表》和《海口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信息表》,并将《退休申请表》、《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清单》、《海口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信息表》、市农保局出具的未参保或已停保退保的证明、地税社保费征稽局缴费时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复印件同时送交超龄业务受理窗口申办退休。同时须提供本人在农行或邮储银行开具的养老金专用存折复印件。
八、审核退休并计发养老金。
九、办理领取《退休证》,采集图象。
十、移交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缴费标准及缴费年限
超龄人员按2010年前各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相应缴费年度内,其可自愿选择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为基数进行补缴,费率为20%。补费期间缴费工资指数根据选择的补缴基数确定。
2011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60周岁的超龄人员,以60周岁为基数,年龄每增长1年则向前减少1年实际缴费年限。超龄人员实际缴费年限最少不低于5年。
曾经参加过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因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已领取一次性待遇的人员,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应将已领取的指数化月平均养老金退回社保经办机构。
曾经参加过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因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未作一次性支付待遇处理的人员,其实际缴费年限按规定进行抵减。
超龄人员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社保经办机构在缴费当月按实际缴费总基数的8%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待遇计发
(一)超龄人员参保后按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超龄人员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金,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金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月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320元的,提高到320元。
(三)超龄人员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后,享受今后国家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
劳动关系确认
户籍在海口,原在区属单位有过工作经历的超龄人员,劳动关系不明确且无法提供档案或档案记载不清的,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身份进行确认或提请劳动仲裁处理;原在市属单位和已移交海口的农垦单位有过工作经历的超龄人员,则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身份进行确认或提请劳动仲裁处理。
农业户籍超龄人员须知
补缴资格条件
1.1992年1月1日以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曾参加过海口市本级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具有本省农业户籍且2011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原用人单位职工。
2.1992年1月1日以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从未参加过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具有海口市农业户籍且2011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原用人单位职工。
所需材料
1.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社保局)开具的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证明。
2.户籍所在地农保经办机构(农保局)开具的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证明或终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相关证明。
3.1992年1月1日以后有工资发放的,必须提供原始工资发放凭证(装订成册的工资会计凭证)及人事档案或招工审批表、单位原始花名册等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1992年1月1日以后无工资发放的,属于国有企业或城镇集体企业因企业停产、经济效益差等原因造成无原始工资发放凭证的职工,必须同时提供人事档案、招工审批表、单位原始花名册等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和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证明书、无工资发放证明书。
5.超龄人员、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超龄人员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7.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1.超龄人员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所需材料至海口市社保局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补缴业务。
2.市社保局受理后,经审核符合补缴的,市社保局给予核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并将缴费金额传给海口市地税局社会保险费征管局。
3.超龄人员到海口市地税局社会保险费征管局办理缴费手续。
注意事项
1.本省农业户籍超龄人员只能补缴本人1992年1月1日以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缴未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劳动关系不存在期间不得补缴。补缴后仍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自办理补缴手续的当年起向后按月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月续缴5年后仍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以一次性补齐。
2.本省农业户籍超龄人员,曾参加过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因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已作一次性待遇处理并已终止了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将领取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及指数化月平均养老金全额退回社保经办机构,记录为原始实际缴费年限,可按照《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自办理补缴手续的当年起向后按月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3.补缴基数按其欠缴期间实际工资确定;无法提供原始工资发放凭证的按照欠费期间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加收利息,免收滞纳金。
4.已享受新农保待遇的超龄人员,应先到户籍所在地农保经办机构办理终止手续,并全额退还已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再由农保局出具相关证明。(记者孙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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