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2月15日消息(记者陈延鹏)李某原为一公司厨师,因合同要到期时,提出续签合同必须涨工资,结果被公司拒绝,并不予续签合同。为此,李某告上法院,要求给予8600元的经济补偿。近日,美兰法院对此作出判决,没有支持他的诉讼请求。
2010年10月18日,李某与海南省歌舞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厨师聘用合同》,约定歌舞团聘用他作为食堂厨师,聘期从2010年10月19日至2011年10月19日止,工资为8600元/月(含李某聘请的其他4名厨房工作人员的工资、加班费)。
2011年9月,在合同即将到期时,李某提出调高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以续签劳动合同。歌舞团于2011年10月8日向他发出《合同期满通知书》,明确提出合同到期,对续签需提高工资(即在原来工资基础上提高1700—1800元/月)的要求,不予以采纳;如选择合同期满终止意向,将如期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
第二天,李某便收到了《合同期满通知书》,并在该通知书上签署“同意终止”的意见。2011年10月19日,双方终止了劳动合同。但事后李某认为他应该得到一个月工资8600元补偿,另外还有一个月的社保没有缴纳。
索要未果后,他于今年2月17日向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6月6日,仲裁委裁决:歌舞团为李某补缴2010年10月的各项社会保险费;驳回李某的其他请求。李某不服,又上诉到美兰法院。美兰法院认为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歌舞团不存在过错,没有支持他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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