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定安县男子黎某秀多次拉卖淫女开房,并抢劫其财物。近日,海南一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6个月,驳回其上诉。
今年2月6日凌晨,被告人黎某秀在文昌市文城镇南光旅馆开房,与文城镇动力休闲发廊店店老板潘某谈好,以150元叫一卖淫女到房间。当日凌晨3时许,卖淫女谢某来到南光旅馆黎某秀房间,要求先付钱再发生性关系。付钱后,谢某将钱放进钱包并与手机一起放在柜子上,然后去洗澡。当谢某洗完澡从卫生间出来时,被告人黎某秀持一把小刀对着谢某,并抢走谢某钱包内的500元和手机,后逃离现场。
2月12日和13日,被告人黎某秀以同样的方式在文昌市文城镇联心宾馆、文城镇红园旅馆开房,抢劫卖淫女张某一个约重6.97克黄金吊坠、郭某500元现金和手机一部,然后逃离现场。
原审判处被告人黎某秀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黎某秀以量刑过重为由,向海南一中院提出上诉。海南一中院审理后驳回其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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