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岁的麻安生怎么也想不明白:发现有人开着大型机械,进到自己村的土地里搭板盖房子,老麻随同乡亲们上前,多次阻拦不下,遂掀了搭了一半的活动房。因为这件事,老麻在几天后被送进看守所关押了近半年,并被判定刑事犯罪。
和麻安生一起遭受牢狱之灾的,还有陕西省三原县城关镇龙东村的11名同村乡亲。他们被抓后,来到镇政府讨说法的村民们才被告知:村里这75亩地早已被征用。
“为什么本村的土地被征,村民却不知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看到有人在自己农田里施工,怎能不问个究竟?”“询问不成阻挡施工,又有什么过错?”……连日来,龙东村村民深感困惑、情绪激愤。
“人被抓了,我们才知道自己的地被征了”
村民们清晰记得发生在2012年6月1日的那起“事件”。
当天,村里有人给子女操办婚事,村民们早早赶去帮忙凑热闹。麻安生收拾停当也出了门,刚走到路口,就听到有晨练回来的村民奔走相告:又有人到咱地里动工盖房子了!
之前的5月24日和5月29日,龙东村村民已先后两次发现有人进到村里农田施工,多名村民赶到现场,叫停施工。
这一次,又有人再次施工,村民们放下手里的活计,纷纷往地里赶。麻安生也顺势跳上了同村乡党王忠民的车。他们赶到时,现场已聚集了不少村民,“少说也有四五十人。”
“村民上前理论,问对方是什么人?为什么要在我们地里动工?并要求施工者停工、撤离。”对方置之不理,村民上前,将几间还没建成、漏着顶子的简易房推倒。
没想到,事态在几天后变得严峻起来。
6月5日早9时许,村民赵玉民正在其打工的饭店车场清扫卫生,远处疾驰而来的一辆车上跳下两名警察,将赵玉民双臂反扣,押回车里带走。据赵玉民事后回忆,带人过程很快,自己“连来的什么车都没看清。”
在三原县公安局,有警察向赵玉民询问了6月1日地里活动板房被推倒的情况。随后,赵被关押。
这一天,被公安机关带走关押的龙东村村民有5人。之后,陆续又有7人被叫到公安机关“告知情况”,一些人办理了取保候审,另外的被关进看守所。
阻止施工的过程中,龙东村村民从施工人员口中得知:村里这75亩土地已被征用,但究竟征给了谁?什么时候征的?征地款又是多少?村民们仍然无从知晓。
直到6月1日事发、部分村民被带走后,龙东村村民才第一次从官方渠道确认了土地被征的消息……
“难道是前任村干部和个别镇领导,背着村民私下把地卖了?”
6月5日当天,得知多名村民被公安带走,龙东村村干部和村民一起赶往公安部门和城关镇政府询问、讨说法。
据村民讲述:在镇上,城关镇党委书记的李彦、原镇长邵宏刚告诉村民,龙东村的75亩土地是县上零地价给了咸阳伊利乳业公司。“用地审批手续在县上,镇政府什么手续也没有,详情亦不清楚。”
同时,镇上拿出几张“咸阳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交给村干部。票据共3张,票面上标明“伊利乳业征地75.6亩(每亩2.76万元)”,3张票据合计款项208.656万元。收据上,“三原县城关镇龙东村民委员会”的公章赫然在目。
3张票据令村民们大为吃惊:票据日期为“2011年11月16日”,“主管”栏签名“王晓健”,“交款单位”标明“城关镇人民政府”。
村民告诉记者:王晓健是龙东村前任村委会主任兼村党支部书记。去年村上开始换届,到今年3月,新一届村干部才当选。——“难道是早在半年前,前任村干部和个别镇领导,背着村民私下把地卖了?”龙东村村民据此推断。
“赖以生存的土地被卖了,农民自己却被蒙在鼓里!”现任村委会副主任、二组组长徐勇气愤难平。
徐勇说,这75亩土地归龙东村集体所有。国家明文规定,占用村民基本农田:一须公示,将要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告知村民;二要召开村两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三要将相关信息与村民签字确认。这些被征地村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要被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可是,龙东村的75亩农田被征,既没公示,又没召集村民或村民代表开会讨论过,更谈不上让村民签字同意。这地怎么莫名其妙就被征了?
然而,摆在村民面前的现实问题却是:几名村民已被关押,亲属乡亲心急如焚。这期间,村民们被告知,只要将征地款领了,就可以协商放人之事。
7月24日,龙东村的310名村民,以每人4500元的标准,陆续领到了总和为139.5万元的征地款。同时,就活动板房被掀一事,村民和咸阳伊利乳业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对方经济损失6.3万元。
一系列举动之后,被抓的村民仍然没能回家。
9月7日,三原县人民检察院就龙东村12名村民掀毁“咸阳伊利”活动房一事,向三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9月27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11月2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12名村民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
判决书送达后,被判缓刑的村民得以返家。
蹊跷的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先斩后奏”的土地使用证
不知土地被征,阻止施工却被关押判刑,难解心中疑问的龙东村村民四处投书、寻求帮助,媒体介入调查。也是在这个过程中,一份由三原县人民政府提供的“龙东村村支部扩大会议及群众代表会”会议记录“浮出水面”。
根据三原县人民政府的说法:早在2011年6月21日,龙东村两委会就召开过支部扩大会议及部分群众代表会议。会上,通报了征地情况,并由参会的原村支部、村委会成员及群众代表负责告知村民。
根据提供的会议记录,共有13人参加。其中3人为村干部,另外10名为群众代表。10名群众代表中,来自龙东村二组的只有4人,其余6人均为龙东村一组村民。
“被征的75亩地归属二组。为什么二组的重大事项,二组村民却不知道?”更令人费解的是,根据会议记录,记者走访了记录中所记载的参会人员中的4人——李根建、韩井民、王成喜、芮亮军,4人均明确表示,2011年6月21日没有参加过这一会议。
“不但有关伊利征地的事没开过会,2011年一年也从未开过两委会、村民代表会。”龙东村原村支部委员、村委会副主任李根健告诉记者。
龙东村监委会主任、村民代表韩井民也表示:“关于伊利征地一事,村子从没开会说过这事,征地时群众也不知道。”
“二组的事一般不会叫一组的人参加。”龙东村村民代表、一组村民芮亮君说,“关于伊利征地的事,我没有参加过这个会,也不知道。”
村民王成喜说,“一组和二组一般是独立的,我是一组的人,二组的75亩地被伊利征用,我根本不知道,也没参加过这样的会,咱也参加不上。”
在寻找相关部门维权的过程中,龙东村村民还发现了更大的漏洞。
根据县国土资源局提供的资料:2011年12月31日,咸阳伊利乳业公司的用地经陕西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通过;2012年8月7日,三原县人民政府也下发了相关文件。
显然,陕西省人民政府“审批土地件”显示:用地的审批同意日期为2011年12月31日,但土地被征208万元收款收据的开具日期却为2011年11月16日。另据三原官方回应:龙东村75亩地块在2012年6月13日按法定程序挂牌出让,供地批文已发,土地证正在公示,10月1日公示期满。
“为什么省政府在2011年12月31日才批复用地,而征地费用在之前就已支付?用地都还没批下来,龙东村何以在2011年6月就召开村民代表会,通报征地情况?6月13日才进行的‘招拍挂’,企业又何以早在5月份就进入场地开始事实施工?”
更令人不解的是,从镇领导口中告知村民的“零地价”,到以“每亩2.76万元”开具的征地款收据,再到其后,征地付款票据都已开出,却又横空冒出“招拍挂”——这一连串的疑问,至今没有任何人给村民一个合理的解释。
记者翻阅三原县人民政府在2012年8月7日的“审批土地件”,看到:咸阳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接此批文后,15日内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而在判定12名村民刑事犯罪的“判决书”中,详尽附有“省政府批复”、“县国土资源局证明”等作为证据,惟独没有出现相关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无论如何,可以肯定的事实是:在进入龙东村农田施工时,“咸阳伊利”尚未取得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到底是谁在侵权?
退休法官温泉河认为:所谓的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这必须有一个前提,即该财物具有合法性。“就本案而言,施工方的简易房虽属其合法财物,但是该房搭错了地方。搭建在他人耕地里,即失去了合法性,成为侵权的载体。”
温泉河举例说明——试想,将所谓合法简易房搭建在城市广场,能不被拆除吗?公共场所尚不能搭建,在他人私地就更不用说了。主观方面,龙东村村民不存在毁坏财物的故意,其行为目的在于清除自己耕地里的非法建筑物,阻止侵权的维权行为,而不是侵犯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因此,施工方侵权在先,龙东村村民维权在后。“法院方面只说简易房是咸阳伊利乳业公司的合法财产,不谈其财物放置在错误的地方,将此事件的前因与后果割裂开来,是对法律的曲解和误读。”
针对这一事件,西北政法大学教授贺乐民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三原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行为明显违法,属于无效的行政行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土地征收:
一要发布征地广告;二要组织勘测定界;三要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四要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六要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七要编制土地征收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八要在收到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后,在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示;九,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依法批准土地征收之日起3个月内,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等足额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
“只有严格履行以上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才能移交土地。”这一事件中,三原县国土资源局多个环节和程序违法,导致村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集体整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经营权被非法侵占。
同时,此宗用地中的招拍挂显见也只是形式。
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四项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必须拟定相关方案报批,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作为土地使用者,还必须申请土地登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才能最终拥有该土地的使用权。
贺乐民教授说,“没有完善土地手续,这块地的产权就没有完成转移。”所以,农民在自己耕种的土地上,推倒侵占自己农田的非法建筑物,实质上是一种自力救济的排除伤害、恢复原状的合法行为。
早已荒芜的75亩土地,在隆冬的寒风中更显萧瑟。为了这块土地遭受刑事处罚的12名龙东村民,正和他们的乡亲们一起,翘首企盼上诉结果的到来。本报也将持续关注该事件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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