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电网公司原副总经理李日亮,在担任国有性质儋州供电公司经理、海口供电公司经理和海南电网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并大肆收受贿赂近18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全部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经海南省检察第一分院审查终结移交公诉,法庭上李日亮对其受贿主要事实供认不讳,但认为其收受王贤等15位下属钱款、购物卡48.3万元的行为不是受贿,这些下属没有向其提出任何具体的请托事项。
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日亮收受下属的钱款具有“权钱交易”之性质,其行为破坏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因其全部退回赃款,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将所退赃款没收上缴国库。
以权牟利
帮公司销售收48万“好处费”
1958年11月17日,李日亮出生于海南省澄迈县。2002年12月调任儋州供电公司经理起至案发前,还升任海口供电公司经理,并兼任海南电网公司副总经副理。2011年10月14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批准逮捕。
2002年底,海口新华机电设备公司海南西线片区销售负责人叶永兵,为让时任儋州供电公司经理的李日亮在电力设备销售方面给予关照,先后四次送给8万元“好处费”。其后,叶永兵就打着与李经理认识的旗号在儋州供电公司推销电力设备材料,该公司的收到李李日亮指示后均在采购物资时,给其予关照。2003年1月至2004年9月,叶永兵又分三次送给李日亮6万元。
2002年12月,在儋州市销售电力设备产品的孙曼理、孙权钦兄弟俩结识李日亮后,为希望将孙权钦经销更多产品卖给儋州供电公司,孙曼理先后两次送给李日亮4万元。2005年11月,李日亮胜任海口供电公司任经理。为了继续和李日亮搞好关系,承揽更多的业务,孙曼理又先后两次送给李日亮6万元。在李日亮的帮助与关照下,孙曼理兄弟俩在儋州供电公司、海口供电公司做了为数不少的业务。
检方还查明,李日亮在海口供电公司任经理期间,还以类似关照公司承揽电力工程、推销电力产品和联系业务的手法,分别收受潘永伟4万元“好处费”,海南盟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何永强12万元“好处费”。
为图回报
助公司竞标收82.6万“致谢金”
在担任儋州电力公司、海口电力公司经理期间,李日亮不仅帮一些电力设备公司销售产品,还在电网改造、计量改造和综合大楼土建工程招标照片给一些公司关照,收受竞标公司82.6万“致谢金”。
2002年下半年,林诗彪以海南琼山长生发展有限公司、儋州安快顺水电安装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儋州供电公司承包农网改造工程。为了让李日亮在在电网工程承包、建设、验收及工程款支付方面,给予关照,林诗彪先后四次送给李日亮“致谢金”共计15万元。直到2005底李日亮调离儋州供电公司前,林诗彪在儋州供电公司承包了不少农村电网改造工程。之后其在儋州供电公司再没有承包到工程。
2003年5月份,个体包工头崔洪周找到李日亮联系承包儋州供电公司的防腐工程,为表感谢同年10月送3.8万元现金。2010年上半年,崔洪周又找到李日亮,商议承包儋州供电公司与临高供电局的计量改造工程。李日亮立即给时任临高供电局局长符坚和儋州供电局局长马运荣打招呼让关照,2010年12月,为了感谢李日亮的帮忙,崔洪周到李日亮办公室又送去9.8万元。
2005年底,李日亮到海口供电公司任职后,结识海南瑞迪电气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宗群。在此期间,王宗群参与了海口供电公司设备采购方面的招投标,在李日亮的帮助下,2006年与2007年间,每年都通过竞标的方式向海口供电公司出售200万元的电力产品。为了感谢李日亮提供的帮助,两年间,先后六次送其“致谢金”19万元。
2007年下半年,海口供电公司调度综合大楼土建工程招标,钱燃火挂靠海南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参与竞标。为了在该次投标中顺利中标,钱燃火找李日亮帮忙并承诺事成之后重谢。随后,在李日亮的帮助下,钱燃火顺利中标,签订合同后,送给李日亮50万现金表谢意。
关照属下
收受15位职工48.7万“礼金”
李日亮在儋州、海口供电公司以及海南电网担任领导期间,其下属逐渐摸清了其贪婪的性格都竞相在过节期间,找理由给李日亮送钱和购物卡拜年,以便得到其垂青与关照。
2002年12月至2005年11月,李日亮在担任儋州供电公司经理期间,儋州供电公司的下属单位兰洋供电所任所长王贤,那大供电所任所长赵耀华,洋浦供电公司经理许邦烈。为了和李日亮搞好关系,以便理顺上下级关系,得到在工作上的关照。王贤、赵耀华与许邦烈在2004年1月、2005年1月,分别先后两次共送给李日亮现金和购物卡计9.3万元。
李日亮在担任海口供电公司经理、海南电网公司副总经理期间,海口供电公司下属单位秀英供电所,海口供电设计公司,海口供电公司配电检修工程公司、海口供电公司配电管理所,龙华供电所,美兰供电所,海南电力设计研究院,海南电力物业公司,海南电力设备厂,海南省电力线路器材厂等,这12个基层供电单位以及设备厂负责人作为李日亮的下属。为了与其搞好关系,以便于以后工作的顺利开展,共计向其送现金和购物卡39万元。
“我送3万元现金和5万元购物卡,主要是想让李日亮帮忙女儿调动工作。”海口供电公司配电检修工程公司经理李天志向办案检察官交代称,李是其上级领导,为了和其搞好关系,以便理顺上下级关系,同时为了让李日亮帮他儿女调到海口供电公司工作,但是李只是口头答应帮忙,实际上并没有帮上忙,女儿现还在北京工作。
理直气壮
收下属“礼金”自认不是受贿
在庭审现场,检察官指控称,从2002年至2011年,李日亮在担任国有性质的儋州供电公司经理、海口供电公司经理和海南电网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大肆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叶永兵、林诗彪等47次贿赂共计178.3万元,并全部用于个人生活开支,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收受王贤等15位下属所送钱款、购物卡不应构成受贿罪。”在庭上,李日亮对检方指控的事实存异议。李日亮认为,他王贤等15人虽都给其送4千至8万元不等的现金和购物卡,但并没有当场向他提出任何具体的请托事项,也未给王贤等人牟取任何利益。
李日亮还认为,王贤等人在给他送钱或购物卡都是在节假日期间,也是人之常情,只要数额不大且没有所求,不应认定为受贿。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贤等15位下属给李日亮送钱财的目的是为了密切与李日亮的关系,让李日亮为其提供帮助,而李日亮也明知上述人员意图和款项的性质,李日亮与王贤等15位下属之间的经济往来与李日亮的职权和地位具有直接关系,依照《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只要是以谋取利益作为收受财物的交换条件,无论有无实际的谋取利益或者所谋利益是否实现,均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因此,李日亮收受王贤等15位下属的钱款具有“权钱交易”之性质,其行为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也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李日亮已构成受贿罪。
(法制网实习生翟小功 法制网通讯员冯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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