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27日公布《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扩充证券公司次级债的内涵,放宽计入净资本的限制。业内人士认为,此举意在进一步放宽对证券公司从事各项业务的限制,鼓励证券公司进行更多的业务创新。
《规定》明确,证券公司次级债,是指证券公司向股东或机构投资者定向借入的清偿顺序在普通债之后的次级债务,以及证券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发行的、清偿顺序在普通债之后的有价证券。公开资料显示,同2010年出台的《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规定》相比,《规定》扩大了次级债机构投资者范围,从原来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的法人或投资组织,扩大到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的理财产品,注册资本1000万以上的企业法人,合伙人认缴资本5000万以上、实缴出资1000万以上的合伙企业。《规定》还简化了证券公司发行或计入次级债的内部决策程序,允许证券公司次级债券采取储架发行,允许次级债在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市场和其他证监会认可的场所发行和转让。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规定缩短长期次级债期限,放宽计入净资本的限制。净资本是证监会为券商特设的一个监管指标,衡量的是证券公司资本充足和资产流动性状况,即证券公司净资产中流动性较高、可快速变现的部分。通过对证券公司净资本情况的监控,监管部门可以准确及时地掌握证券公司的偿付能力,防范流动性风险。此前规定,证券公司借入期限在2年以上(含2年)的次级债务为长期次级债务,此次则缩短到了1年。到期期限3、2、1年以上的次级债,计入净资本比例则从原来的70%、50%、20%扩大到100%、70%和50%。
中原证券券商行业分析师谢佩洁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近一段时间以来,监管部门正在努力放宽券商从事各项业务的限制,此次《规定》的出台,也是出于这个目的。长期以来,中国券商行业一直实施以净资本为核心的监管体系,证券公司的净资本指标决定了其开展各项业务的能力,创新业务也与净资本指标严格挂钩。此次《规定》放宽计入净资本的限制,使得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发行证券公司次级债的方式,增强净资本指标,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放宽了券商从事各项业务的限制,鼓励其进行业务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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