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某能、谢某斌等8人分别为海南运康公司和洋浦运康公司(均为简称)的司机、调度员和操作班班长,虽然每月都能从公司获得固定收入,但他们并不满足于此,反而惦记起了公司的水泥。过去一年半时间里,他们利用职务便利,相继盗卖公司1160多吨水泥,价值数十万元。1月4日下午,龙华法院依法宣判此案,8人分别被判刑。
□本报记者 陈延鹏 通讯员 白文英 黄燕/文 陈元才/图
偷公司水泥尝“甜头”
符某能、谢某斌等8人多数为“80后”,文化程度从小学到中专不等,分别来自文昌、三亚、昌江、澄迈等地。被捕前,4人为公司现场调度员、2人为操作班班长、2人为司机(海南运康公司和洋浦运康公司属同一公司子公司)。为方便业务开展,上述两公司共用调度员,所有车辆均由洋浦运康公司调度员统一调配。
因是同事关系,符某能(司机)等人逐渐打成一片,除工作时间外,平时也经常相处在一起。渐渐地,他们发现每天运输的水泥其实是一块发财的“肥肉”。而他们当中既有调度员、操作班班长又有司机运输,基本具备了整个工作流程的负责人,只要大家保守秘密,就能一起“发财”。
首先意识到这个“发财”机会的符某能和调度员谢某斌、王某宝决定先“尝尝甜头”,于是在2011年1月16日,三人开始下手盗卖公司水泥,因为各有职务之便,他们第一次合作非常顺利,共合伙从公司运出一车重66.26吨的水泥(价值1.4万余元)。随后由符某能将该车水泥运到海口港澳大道附近销赃,获得赃款后,三人平分。
8“内贼”昨被判刑
简单“合作”便可神不知鬼不觉地获得丰厚回报,符某能等人暗自窃喜的同时又开始酝酿下一次合作。接下来至2011年底,符某能几乎每隔一两个月就伙同谢某斌等人作案一次,盗窃的水泥从原来的60多吨增加到70多吨。符某能等盗卖公司水泥的事,很快在调度员、操作班班长和司机之间不胫而走,为此,其他人也纷纷加入,甚至连外面的货车司机也参与其中。2011年1月至12月,符某能参与作案共12起,每次三人合作后平分至少1.4万余元。另有其他调度员等岗位人员伙同公司外人员盗窃公司水泥4次(总计近300吨)。
因是内部员工作案,且多岗位人员隐蔽合作,公司直至2012年4月才发现并报警,至此已损失1160多吨水泥,案发后,符某能等人退还部分赃款。
龙华法院审理认为,符某能、谢某斌等8人身为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货物盗出变卖,将货款侵吞(其中符某能侵占18万余元,谢某斌侵占12万余元),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1月4日下午,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符某能、谢某斌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和四年一个月,其余人被判处七个月至三年五月不等有期徒刑。
延伸阅读>>>>>
偷公司水泥为何是
职务侵占不是盗窃
在本案中,8名公司员工存在偷公司水泥的情节,为什么最后不以盗窃罪定罪量刑,而是职务侵占罪?两者有什么区别?
对此,海南广哲律师事务所陈达虎律师表示,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符某能等人作为公司员工,利用自身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的水泥非法变卖获取非法暴利,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凡注明来源为“海口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等作品,版权均属海口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邮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