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月6日消息 利用担任工商局局长职务之便利,多次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贿赂共计14万元。1月6日上午,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对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局长王挺雄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挺雄有期徒刑十年。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海南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卢某参与竞标海口市工商局的办公楼维修项目并最后中标。工程维修项目完成后,卢某为让海口市工商局尽快付清工程款,找到时任海口市工商局局长王挺雄帮忙解决,先后送给王挺雄人民币2万元。
2011年2月,海南某科技有限公司得知海口市工商局要采购一批计算机设备,为了能够与海口市工商局谈成该笔业务,该公司总经理罗某送给时任海口市工商局局长王挺雄人民币3万元,不久该公司与海口市工商局成功签订总金额达34.5万元的采购合同。
2006年1月,海南某服装商城管理有限公司与海口市工商局签订《租赁经营合同书》,由该公司承租海口市工商局在文联路的海口椰润商城整栋物业,每年向海口市工商局缴纳租金。2011年,租赁合同即将到期,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多次找到时任海口市工商局局长的王挺雄要求帮忙提前续租,先后两次送给王挺雄人民币14万元。
2012年4月10日,王挺雄的妻子将人民币5万元存入海口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廉政资金账户。破案后,被告人王挺雄的家属向检察机关退赃14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挺雄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贿赂款1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王挺雄如实交代涉案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当庭认罪,龙华区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对于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挺雄表示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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