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因触犯刑法,几进监狱,却仍然屡教不改。2012年9月3日,该名男子再次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近日,该案经海口中院二审审理,维持了原审判决。
被告人陈某,1977年出生,经原审判决认定,2012年3月26日和27日,购毒人员陈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双方约好在海口市秀英区港务局老幼儿园二楼进行毒品交易。双方来到上述地点后,陈某以每小包毒品人民币50元的价格分别将各一小包毒品贩卖给陈某某。
2012年3月27日17时,被告人陈某在海口市秀英区港务局宿舍西区陈某某的家门口再次将1小包毒品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贩卖给陈某某,交易完毕后,二人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从陈某身上缴获人民币1545元、作案工具手机一部、毒品18小包,经鉴定,该18小包毒品含海洛因成分,共净重0.8065克;从陈某某身上缴获毒品1小包。经鉴定,该1小包毒品含海洛因成分,净重0.0411克。
原审判决另认定,被告人陈某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4月6日被原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3年11月10日被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7月29日被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三次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危害他人身心健康,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陈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和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本案第三宗贩卖毒品过程中存在犯意引诱,对陈某可酌定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原审被告人陈某不服判决,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称,其在侦查阶段被刑讯逼供;其只贩卖过二次毒品,原审判决认定的其于2012年3月27日13时许向陈某某贩卖毒品与事实不符。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海口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陈某上诉一案进行审查,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海口中院认为,上诉人陈某三次贩卖毒品海洛因0.847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对上诉人陈某提出其在侦查阶段被刑讯逼供的意见,经查,陈某在讯问笔录中证实其未被刑讯逼供,且出庭检察员在二审庭审时出示的情况说明、在押人员入所笔录和在押人员体格检查表相互印证,证实陈某在侦查阶段未受到刑讯逼供。故上述意见无理,不予采纳。
对陈某提出其只贩卖过二次毒品,原审判决认定其于2012年3月27日13时许向陈某某贩卖毒品与事实不符的意见,经查,上诉人陈某对其三次贩卖毒品的种类、数量和价格、贩卖毒品的时间和地点的供述与证人陈某某的证言相一致,且有通话清单相佐证,共同证明陈某三次向陈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故上述意见无理,不予采纳。综上,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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