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严重暴力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1月11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驾铲车撞伤两人后又故意撞死两名协警的罪犯黄毅强进行终审宣判,并执行死刑。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罪犯黄毅强,曾用名黄艺群,男,汉族,1967年5月29日出生于广东省龙川县,初中文化,原系三亚市海棠湾镇林旺华强沙场铲车司机。
2011年1月底的一天,黄毅强向沙场老板郑某提出结算工资,郑某即安排会计为黄毅强结算,工资结算至1月31日。当天,沙场工作人员林某未及时将收到的工资交给黄毅强,他便怀疑是郑某有意拖欠工资,饮酒后意欲滋事报复郑某。17时许,黄毅强无证驾驶自重16余吨的铲车,将沙场附近的高压电线杆撞断,后驾驶铲车驶上223国道。在三亚市海棠湾镇林旺居委会庄大村路段,铲翻罗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致罗某、周某轻微伤。黄毅强置两名伤者于不顾,又继续驾车行驶。
当地派出所协警李德龙、杨明将闻讯后,骑警用摩托车追赶。至海棠湾镇蜈支洲岛红绿灯路口附近时,两人进行拦截,并示意黄毅强停车接受检查。黄毅强驾驶铲车故意撞击警用摩托车尾部,并向前推进百余米,将李德龙、杨明将连人带车铲翻在地并碾压过去,致两人死亡。黄毅强的上述行为还造成公私财物损失共计3.5万余元。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罪犯黄毅强为报复他人,无证驾驶铲车撞断正在使用的高压电线杆,又将该铲车开上公路,以最快车速行驶,撞翻正常行驶的三轮车,致二人轻微伤。后又驾驶该铲车故意将两名执勤的交通协警撞死,并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黄毅强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罪犯黄毅强不服三亚中院判决,提出上诉。案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罪犯黄毅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三亚中院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于2013年1月11日将罪犯黄毅强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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