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某胜原是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甲子镇昌西村委会新村塘村村长,他和两位副村长张某开、唐某军(另案处理)及几名村民,因租金纠纷,竟然砸坏了一家建材厂正在烧砖的16个烧砖窑窑门。2012年8月,海口琼山区法院一审判决,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张某开有期徒刑3年,判处麦某胜有期徒刑2年6个月。张某开、麦某胜不服,提出上诉。日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1年5月13日,时任海口市琼山区甲子镇昌西村委会新村塘村村长的麦某胜、副村长张某开和唐某军召开村民会议,商量要提高海口琼山豫×建材厂租用的土地租金问题。会后,麦某胜、张某开、唐某军带村民到该建材厂无理取闹,并提出每年增加100万元承包费,或让出该厂40%股份给村里。同年5月22日,麦某胜等人又召开村民会议决定,如建材厂不同意提高租金就不让生产,不停产就砸烧砖窑的窑门。会后,麦某胜、张某开、唐某军及新村塘村村民又到该建材厂闹事,村民还砸坏了该建材厂烧砖窑的窑门,影响该建材厂的正常生产工作。
后经甲子镇政府协调,该建材厂同年6月3日恢复生产。当日18时30分许,麦某胜、张某开、麦某胜、王某金、周某菊及部分新村塘村村民持锄头、抓钩、木棍等到该建材厂,砸坏了正在烧砖的16个烧砖窑的窑门,致使正在烧制的共计21.6万块砖无法使用,及多人受伤。经鉴定,该建材厂经济损失5.4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开、麦某胜、王某金、周某菊结伙故意破坏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4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张某开、麦某胜是主犯;王某金、周某菊是从犯,应减轻处罚。麦某胜、王某金、周某菊是自首,可减轻处罚。双方签了和解协议,取得砖厂谅解,可对四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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