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淮安市淮安区顺河中学发生一起中学生集体中毒事件。此事众说纷纭,有说是食品安全问题,有说是涉及刑事案件。一时间,传言四起。待到淮安区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审理终结,事情终于真相大白。原来是该校一名中学生将手机带到学校,被该校副校长发现后查收数月没有归还,遂心生不满,将农药投放在学校食堂的汤桶内,导致60余名在校学生中毒。记者今日从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获悉,该案被告人张海波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起因:晚自习玩手机被查收
2011年1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海波在顺河中学七年级(2)班教室上晚自习课时摆弄自己的手机,被当时巡查教室的该校副校长发现,将其手机暂扣。当晚,被告人张海波将手机被扣一事告诉其班主任,班主任表示不知情。数日后,该校副校长将暂扣的手机交给班主任处理。2012年春季开学后,被告人张海波向学校副校长提出归还手机,校领导让其去找班主任。被告人张海波索要手机未成,遂萌生怨恨,欲到学校食堂实施投毒,通过造成学生中毒事件,使该校副校长受到牵连处理,从而达到报复的目的。
过程:携农药投汤桶酿大祸
2012年4月22日下午,被告人张海波从自家厕所内找到高毒农药“呋喃丹”(白色粉末状),其用手指从中捏取少量农药存入一只小相片纸袋内,准备于第二天中午投放到学校食堂的汤桶内。次日中午,被告人张海波到学校食堂就餐时,趁人不备,将事先准备的“呋喃丹”投放到学校食堂用于学生就餐用的南侧汤桶内,致黄某等60余名学生出现呕吐、头晕、四肢无力等不同程度中毒现象,被送往多家医院救治。经治疗,绝大多数被救治者于当日或两日内治愈出院,少数中毒症状较重者在病情好转后亦陆续出院,合计支出医疗费人民币61812.16元。1998年1月26日出生的被告人张海波,因涉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2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转逮捕。刑事诉讼期间被羁押于淮安市淮安区看守所。
结果: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海波具有犯罪时刚满14周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真心悔过等从宽处罚情节;被告人张海波的主观恶性小,其犯罪动机是欲通过学生中毒事件而使学校领导受牵连,主观上并非对社会不满而报复学生,且其作案时有意控制药量而避免更为严重后果的发生;被告人张海波成长的家庭环境、教育环境和社会环境是其实施犯罪的影响因素;从有利于被告人身心健康和社会和谐的角度,应最大限度地给其重新做人、回归社会、接受学校教育的机会,建议给予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海波出于个人报复泄愤的目的,在学校食堂的汤桶内投放高毒农药,致六十余人发生中毒症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被告人张海波犯罪时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且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在投毒时刻意控制药量,主观上不希望发生学生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本案受害人数众多,被告人张海波犯罪的性质、情节较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在当地造成较大社会影响,且被告人张海波的父母缺乏管教能力,其所在社区亦缺少帮教条件,不宜对被告人张海波宣告缓刑。至此,一件社会传言较广的投毒事件因法院及时判决而归于平静。(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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