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次发行体制改革回顾
中国证监会对发行制度的市场化改革,多年来在重重争议中不断反复,推进缓慢
◎ 本刊记者 郑斐 | 文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步伐从未停止,跨越三任证监会主席任期。现任证监会主席郭树清2011年10月履新以来,在发行体制方面也推出多项市场化改革措施,深受业内关注。
2012年11月,为化解新股发行存量淤积已达800家的困境,主管发行的证监会副主席姚刚召开宁波会议,与十余家券商高管共商新股发行对策。
1月8日,中国证监会在北京香山召开会议,部署行动发动IPO打假。如何真正推进发行体制市场化改革,解决长期以来的非正常二级市场溢价、新股业绩变脸、机构投资者定价作用不足等根深蒂固的问题,仍是监管机构统一理念后,要打的一场硬仗。
市场化方向
2001年3月,证监会以第01号令公布《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签发人是时任证监会主席周小川。
这部管理办法首次明确规定了新股上市发行条件、发行程序、审核事项,并提出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和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部管理办法,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和主承销商的勤勉尽责规范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固化下来,公司上市的一般性规范对普通投资者公开。
自1992年国家体改委颁布《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开始,至2001年出台《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新股发行实现了从额度条件下审批制到股票发行核准制的转变,改善了地方部门利益驱动下的种种IPO乱象。
2003年的证监会13号令则将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下称发审委)职责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发审委员的提名程序、任职条件、利益冲突规避等方面问题。
2001版的发行管理办法并未对上市公司的收入和利润规模作出规定,也即未设定财务“门槛”。
对于主承销商所需关注的重点事项,则提出了包括现金流量净增加额为负、经营性现金浏览净额为负、三年未分红派息、利润预测不达标、重要财务指标横向对比异常等至今仍困扰资本市场的问题。
2006年是发行体制改革的重要年,证监会连发第32号令、37号令,分别对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这两项规章是此后改革的基础文件。
在首发管理办法中,证监会明确提出了财务规模要求,这一规范表述在2009年的创业板首发办法中得以贯彻。同时,对发行人的要求也细致划分为主体资格、独立性、规范运行、财务与会计、募集资金运用五个大类。
细查这些发行人条件,并未脱离01版发行办法的纲目,可以说是01版发行办法的“加强版”和“细化版”,避免对于规则的模糊理解和钻空子现象。
新版首发办法将01版发行办法中“发行程序与审核事项”一项中的“审核事项”去掉,同时引入保荐机制,明确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职责,保荐管理办法的详细规定则在2008年出台。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则将询价机制规范化,对询价对象标准、询价程序、主承销商规避机制等做出详细规定。
2009年6月以公告形式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着重从技术上优化发行体制,首次提出因定价超出预期导致超募的,应在招股书中披露其用途。同时将网上网下参与认购对象分开,加强新股认购风险提示。
2010年10月的新一轮新股发行体制指导意见仍专注技术调整,完善报价申购和配售的约束机制、主承销商可自主推荐网下询价配售投资者、询价机构和报价情况需要披露、完善回拨和中止发行机制等措施相继出台。
这些技术措施无疑是向着成熟市场的模式在微调,而市场一直争议不断的注册制和审批制之争并未因此停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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