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着乡村小道,走近一间红房子,大门紧闭,旁边的小门敞开着,隐约可见院子里有人在打篮球。
“请问田伟冬在家吗?”
其中一名男子顺手一指,记者随之一怔,眼前这位看起来30岁不到、光着膀子、单手拿着篮球的人就是他?
几分钟后,田伟冬穿了身套头卫衣,邀请记者一起坐下聊。
“从来没有想过案子会复查。对我来说,这就像天上掉下来一个馅饼。”隔着桌子,田伟冬呷了口茶说道。
坐在法治周末记者眼前的这个人,干练、沉稳、机警,丝毫不像是铁窗里呆了17年的人。
田伟冬,39岁,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欢潭村人。1995年因涉嫌抢劫杀人被警方带走调查,曾被判死刑后改判死缓,今年1月11日刑满释放。
连日来,自称已经是合法公民的田伟冬,再次成为媒体和公众关注的焦点。
有人拿他跟赵作海、佘祥林相提并论(注:赵、佘二人同样因杀人案被判刑,后因“被害人”突然出现得以平反),原因是,17年前,田伟冬连同另外几人被指控的一起抢劫杀人案,真凶另有其人。2013年1月4日,浙江高院决定对该案进行立案复查。
迟到17年的真凶
1月19日上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发布了一条重磅级消息。
“有人爆料:杭州萧山,1995年一起抢劫杀人案,当时5名犯罪嫌疑人被判死刑缓期执行。一年前,现场血指纹对上另一人。现此人已抓获并交代,由市刑侦支队办理此案。”
当晚,浙江高院发布通报,证实了该条消息:“2012年公安部门在侦查其他案件中发现,1995年3月20日抢劫出租车司机案件的线索,认为可能对上述案件的判决有影响。”
前述的5名犯罪嫌疑人分别是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朱又平、田孝平。他们年龄相仿,都是萧山籍,其中3人还是同村人。
通报显示,1995年3月20日及8月12日,在萧山农垦一场16队四号桥南的机耕路、坎山镇青风加油站东侧路段,分别发生抢劫出租车司机并致出租车司机死亡的案件。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是陈建阳、田伟冬等5人所为。其中,陈建阳、田伟冬还于1995年9月2日盗窃价值1600余元的财物。
杭州市检察院以陈建阳、田伟冬犯抢劫罪、盗窃罪,其余3人犯抢劫罪向杭州中院提起公诉后,1997年7月11日,杭州中院分别以抢劫罪判处陈建阳、田伟冬死刑,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两罪并罚执行死刑;以抢劫罪分别判处王建平死刑,朱又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田孝平无期徒刑。
事后,除了田孝平,其余4人均提起上诉。
1997年12月29日,浙江高院改判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3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核准朱又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经过多次减刑,就在5人即将刑满释放之际,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发现了新的线索,使得这起沉寂10多年的命案有了新的逆转。
据有关媒体报道,2012年春天,浙江警方在一次全省公安集中行动中,发现被通缉的在逃人员项某的指纹,意外地对上了1995年3月20日抢劫出租车司机案件的现场血指纹。
经过近10个月的追捕,2012年12月下旬,项某被杭州警方抓获。经侦查,项某已确认为1995年3月20日的真凶,陈建阳等人被排除在外。
目前,同是萧山籍的项某已被逮捕。
但是,陈建阳、田伟冬等人被指控的另一起1995年8月的抢劫杀人案,目前还未完全排除是他们所做。
为了了解真相,到达萧山后,法治周末记者辗转多地,找到了当年参与辩护的多名律师。从掌握到的相关材料上来看,案件存在诸多疑点。
刑讯下的“冤案”
1月24日上午,在萧山区太古广场A座大厦6楼,法治周末记者见到了曾参与一审辩护的律师王建军。
在接手田伟冬等人的案子时,王建军30岁出头,是萧山启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他向记者回忆,对于当年的具体细节已经记不大清楚了,但是印象最深的是:“检察院指控的证据都是一些间接证据,并没有直接证据。”
记者在一份家属提供的一审法院刑事判决书上看到,检察机关出示了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有罪供述等作为证据。
根据判决书上的记载,发生在1995年3月20日的抢劫案,被害司机徐彩华的头部及颈部,受钝性暴力作用致使机械性窒息死亡。法院认定,田伟冬等人采用扼颈及石块猛击头部等手段,致其死亡。
另一起发生在1995年8月20日的抢劫案,被害司机陈金江系被人卡颈、勒颈及锐器刺伤腹部使肝破裂,引起机械性窒息,合并大失血死亡。法院认定,命案发生时,“王建平即持刀猛刺陈的腹部,陈建阳用携带的电线猛勒陈金江的颈部,田伟冬、田孝平则用手抓住陈金江的身体,致陈当场死亡”。
王建军对此表示异议的是,起诉书中并没有作案工具(比如尖刀)、现场指纹等直接证据。
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时,除了田孝平,其余4人均辩解自己未曾参与抢劫杀人,辩护人亦提出:“证据不充分,请法庭进一步查明后依法作出公正处理。”
针对田伟冬等人的辩解,一审法院认为:“经查均与事实不符,纯系推诿罪责之词,本院不予采信。”尤其是田伟冬,“归案后抗拒交代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极差”。
来自田伟冬本人对于17年前两起杀人案的答复是:“肯定没有。”
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田伟冬却始终不愿意多谈过去的那段经历,“总结起来就是4个字百味杂陈”。
他表示:“我所面临的压力,不光是与你们谈谈的压力。我在等待一个时机,在事情没有水落石出之前,我不想多谈。”
在一个小时的采访中,田伟冬只告诉记者两件事情。第一,他是在浙江省第二监狱服刑的。第二,他是在萧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的。
至于治疗了什么,为什么会去治疗,田伟冬始终不愿回应。
外界普遍关心的是,田伟冬等人作出的有罪供述是否因为受到了刑讯逼供。
在记者的多次追问下,田伟冬表示,在接受警方调查阶段,他在医院做过一次小手术,但是没有住院。
“日期是1995年11月27日到30日之间。”随后,他又无所谓地耸耸肩笑了:“你是看不出来的。”
事后,法治周末记者辗转从知情人士处拿到几份当年的案件材料,即当时的判决书、上诉状、辩护词等。上诉状、辩护词等提到了一个令人震惊的事实所谓的“小手术”,是指田伟冬在遭遇警方刑讯逼供之下咬断了舌头,被送至医院抢救,缝了5针。
曾参与辩护的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告诉记者,除了田伟冬,当年受到指控的其余4人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刑讯逼供,“都是打出来的”。其中,王建平右手食指被打成骨折。
二审宣判后,田伟冬、王建平的家属并未放弃,一直在积极地上访和申诉,所寄材料均石沉大海。
记者调查走访期间,朱又平的亲属告诉记者,朱又平在被抓前一年还获得过一次见义勇为奖,“是抓抢劫犯获得的见义勇为”。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朱又平自己却成了“抢劫犯”,10多年来全家人一直在村里抬不起头。
纠问式庭审的恶果
如今,田伟冬等人的案子已复查多日,官方一直未公布新的进展。这让家属们心急如焚,也让公众心存疑惑:当年的“冤案”到底是谁办的?怎么办的?
法治周末记者来到萧山公安分局,以期了解案情,该局政治处副主任胡早玲表示,在调查结果出来之前,不好作出任何回应。
据媒体报道,该案当年一审的主审法官目前已升任杭州市某区法院的院长,当时杭州市检察院两名公诉人(代理检察员),一个现任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某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另一位是杭州中院的党组成员。
前述知情律师表示,参与前期侦办案件的民警涉及原城厢镇派出所、原萧山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后期有杭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民警。
今年1月4日,浙江高院决定对田伟冬等人抢劫、盗窃案立案复查,这起案件能否进入再审程序,目前还无法得知。
多名辩护律师向法治周末记者直言,这起17年前的“冤案”之所以会发生,要站在当时的司法环境下看待问题。
律师王建军告诉记者:“过去的庭审质证程序淡化,律师很少有机会说话。”
他坦言,过去的法庭庭审与现在庭审不可同日而语。原来的庭审是纠问式,法官占主导地位,开庭的前半部分几乎都是审判长跟公诉人的事情。直到辩论环节,才轮得上律师登场。但是在辩论环节,律师也仅仅是宣读自己的辩护意见。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1996年,恰逢我国庭审制度变革,当年的刑事诉讼法有了重大的修订,引入了强烈的控辩对抗因子。至此,庭审才开始由纠问式转向控辩式。
以往的纠问式,审判长集侦查、控诉、审判职能于一身,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或其他控告,根据职权主动追究犯罪,被告人是被审问、受追诉的对象。而控辩式则不同,用美国大法官杰克逊的话来说,就是“让双方打仗”,法官成了“裁决者”。
1997年1月1日,刑诉法第一次大修生效。修订后的刑诉法第162条第3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一“疑罪从无”原则作为一大亮点,蕴含了人权保障的进步理念。
但是,虽参加了有关新刑诉法的培训,也了解什么是疑罪从无原则,站在当时的环境下,王建军在参加辩护时,还是“不敢强硬地提出”。
田伟冬二审辩护律师辛本峰认为,这次错案不管是谁查出来,都是一次司法的进步。“自己敢于揭短,对公安来说也是好的。否则的话,他们内部就可以销掉,也死无对证了。”
有关法律界人士表示,相比于赵作海、佘祥林,田伟冬等人有着更幸运的成分。“前者是因为名义上的死者突然回来了,案件得以被动地重新复查,是自下而上的纠错。而后者不同,是公安内部发现线索后,产生的一次自上而下的纠错。”
杜绝刑讯才是根本
据多家媒体报道,当年田伟冬等人由死刑改为死缓,也颇费周折。
法治周末记者在浙江高院的判决书上看到,法院认定该案“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陈建阳、田伟冬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分别结伙采用持械威胁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以严惩。”
浙江高院认为,原审判决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唯对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所犯的抢劫罪的量刑不当,应予改判。
至于改判的理由,判决书中唯一能找到的,就是“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
知情人士透露,浙江高院发现该案证据存在诸多疑点,最主要的是移送材料中没有指纹证据,依据“疑罪从轻”,留有余地判了死缓。
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田文昌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疑罪从无”原则的产生背景是无罪推定原则,还有一个就是保障人权的原则,只要不能证明别人有罪的时候,就得假定别人是无罪的。
至于“疑罪从轻”,田文昌表示,这是一种折中的做法,“留有余地,既不敢判,也不敢放。”实际上,“疑罪”无非就是有罪或无罪的情况,在重罪与轻罪之间可以选择“疑罪从轻”,在罪于非罪之间选择“疑罪从轻”就是明显违反无罪推定原则的。
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无罪推定原则并没有明确地落实到位,“疑罪从轻”的情况比较多。田文昌认为,究其原因是因为有罪推定观念的根深蒂固,另一方面就是重刑思想依然难以改变。
纵观近几年来,不乏有冤假错案见诸报端。田文昌非常沉痛地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我希望通过一个个沉重的教训,敲响警钟,认识到这里面的问题。”
作为“中国刑辩第一人”,田文昌在刑辩实务中接触过不少因有罪推定导致刑讯逼供的案子。他告诉记者:“现在很多冤假错案中的非法取证,最主要的一种方式就是刑讯逼供。”
2010年6月13日颁行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首次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一规则的出台就是为了遏制刑讯逼供,但在实施上依然步履维艰。
“审讯时同步录音录像的问题、监所外提审的问题、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目前仅凭宣示性的口号,缺乏保障性条款,很难落地。”令田文昌忧心的是,刑讯逼供如果不能真正遏制住,冤假错案就永远消除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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