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一女子与在保定市南市区某公司打工的刘某某发生一夜情后,认定“吃亏”报案。保定市南市区警方在审理后,却认定该案件并非涉嫌强奸犯罪的刑事案件。
据介绍,1月28日上午,在保定市南市区某公司打工的刘某某在裕华路的移动营业厅交话费时,正巧看到一个女孩儿也在前面交话费,只见这个女孩16、7岁,面容姣好,身材修长,很有气质。刘某某看着很心动,便多了个心眼儿,在这个女孩儿按自动交费机上的手机号码时,在边上悄悄地记了下来。
刘某某今年二十二岁,是山东省临沂市人,中学毕业后一个人来到保定打工。在这个陌生的城市,刘某某对于一切都感觉陌生,闲暇之余更是寂寞,晚上下班后无所事事,想起了记的这个电话号码,就拨了过去。
两人虽然并不相识,但聊得确很投机,很快二人就约定在公园见面,二人见面后,时间已经很晚了,天气很是寒冷,转了几圈后,刘某某提出送女孩儿回家。女孩儿欣然同意,二人来到了女孩儿的租住处,和衣躺在了床上,很快,二人按捺不住,发生了性关系。
第二天一觉醒来,已经不见男孩的踪影,女孩儿越想越不是滋味,感觉自己吃了“亏”,便向保定市南市区警方报案。警方接到报案后,立即进行调查,但种种侦查结果告诉办案民警,这并不是一起涉嫌强奸犯罪的刑事案件。
警方提示:陌生男女不要随意相见,见了面女孩子更要自重,不要轻易和陌生、不了解的男子发生性行为,这样即使上当受骗,受害的还是自己。
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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