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在广东人大分组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陈伟才指出,要学习新加坡用“鞭刑”来解决刑事犯罪高发问题。陈伟才介绍,新加坡的鞭刑对男不对女,就是将受刑男性摊在架子上鞭打臀部,“藤条先泡几天,拿出来打,由鞭刑师来打”,根据不同的违法程度接受不同鞭数。(1月30日《南方都市报》)
“学习新加坡用鞭刑来解决刑事犯罪高发问题”,真让人怀疑我们的耳朵是不是出了问题、听错了。在肉刑已经被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抛弃,在人道主义已经成为现代法治文明重要组成部分的时候,陈伟才代表提出这样的建议,令人匪夷所思。
如果天真地认为刑罚严厉了,刑事犯罪就可以得到有效遏制,那中国古代也有笞刑、杖刑,这些是不是也要复活?国外还有更加暴力、更加血腥、更加能够让犯罪分子望而生畏的石刑呢,咱是不是也该一起学学?更何况,照陈伟才代表的逻辑,如果使用严酷的鞭刑就能大幅度降低各种暴力犯罪的话,下一步是不是为了抑制性犯罪的高发,就得恢复宫刑?用严刑峻法来震慑犯罪,且不说这样一厢情愿的愿望能不能变成现实还有待商榷,退一万步讲,即使是在一定时期内真能发挥作用,这到底是法治的进步还是倒退?
这话又说回来了,我们不否认鞭刑在震慑犯罪维护新加坡良好的社会秩序方面起到的某些积极意义,可问题是,鞭刑可以在新加坡发挥良好的震慑作用,并不代表着也一定能在我国生根发芽,缺乏必要的历史习俗和法律传统的土壤,谁敢保证鞭刑不会变成现实版的“南橘北枳”?万一因为“水土不服”异化为野蛮暴力的体罚,成为肆意践踏公民人身权利的工具,那才真的是画虎不成反类犬。
预防犯罪不能陷入 “重刑主义”的误区,学习别国预防犯罪的经验也不能不加甄别地一概“拿来主义”。中国历史上,一谈到法令严酷必称秦朝,黥、劓、斩左止(同趾)甚至是戮刑、磔刑、弃市,各种刑罚让人一听就毛骨悚然,较之鞭刑不知道恐怖多少倍,但如此多的刑罚依然没能阻止秦朝 “赭衣塞路”乃至二世而亡,可见,严刑峻法带不来真正的社会长治久安,所以我们当然没有理由把减少犯罪寄希望于鞭刑等各种残酷的刑罚上。
“以史为鉴,可知兴亡”,这样简单的道理,作为人大代表不应该不知道。抑制刑事犯罪高发是个大社会话题,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民情等方方面面,绝对不是一个鞭刑就能解决的,或许,真正应该挨两鞭子清醒一下的,正是那种把复杂问题简单化的“拿来主义”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