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2月4日消息(记者光明 实习生陈晓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日前就我省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发出通知,将幼儿园收费项目统一为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为“保教费”)、寄宿制幼儿园住宿费、经营服务收费和代收费。保教费按月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不得与保育教育费一并统一收取。新的标准自2013年春季学期起试行2年。
通知指出,幼儿教育属非义务教育,根据公办幼儿园评定等级制定我省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寄宿制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市县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提出收费方案,报省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审批。民办幼儿园保教费和寄宿制幼儿园的住宿费收费标准,按《海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琼价费管〔2012〕360号)有关规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幼儿园完成正常的保教任务外,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方便提供家长选择的服务,按照“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可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但不得与保育教育费一并统一收取。
保教费按月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入园后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保教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部分预收的保教费、住宿费和伙食费等费用。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幼儿园在寒暑假、周六、周日及国家规定的公众假期继续对在园幼儿提供保育教育的,保教费可在保教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学习用品(包括教材等)、文娱活动用品、卧具等项目已折旧归并入保育教育费中,幼儿园不得另外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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