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首例垃圾焚烧致病案起诉者谢勇跟环保部较上了劲。
2月3日,公益律师夏军告诉《法制日报》记者,1月30日,谢勇向国务院法制办递交最终裁决申请书,请求国务院法制办确认,环保部以征求相关企业意见为由不及时向谢勇提供环境监测报告等信息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全面纠正2012年第80号《环境保护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在程序和法律上的不当。
夏军表示,谢勇案件暴露了当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商业秘密审查处理程序的启动和运行上存在重大缺陷。
环保部承认违反程序规定
江苏省海安垃圾焚烧厂200米外,是江苏省海安县谢河村四组村民谢勇的家。2008年5月12日,谢勇的儿子谢永康出生,但很快就被医院确诊患上脑瘫、癫痫。
经过大量调查,谢勇认定,海安垃圾焚烧厂排放的大量有毒有害物质是导致其子谢永康脑瘫的原因。
因此,谢勇走上了艰难而漫长的维权之路。为了给儿子讨回公道,谢勇向环保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2012年3月8日,环保部作出告知书,称谢勇申请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待征求相关企业意见后再予答复。
两个多月后,即2012年5月24日,谢勇对环保部提起诉讼。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协调,环保部在企业方明确表示同意后,于2012年8月3日向谢勇提供了相关环境信息。此后,谢勇仍坚持要求法院判决环保部3月8日作出的告知书违法,即环保部不应该认定申请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谢勇提起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在2012年10月19日下达裁定,驳回谢勇的起诉。
据夏军介绍,谢勇针对环保部2012年8月3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即“80号告知书”第二次将环保部告上法庭。夏军说,到现在法院未作出是否立案的答复。
夏军说,在起诉环保部的同时,谢勇也向环保部再次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在信息申请书中,谢勇提出,环保部认定环境监测报告等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且不属于商业秘密。环保部听任企业滥用权利、自说自话,造成了行政管理的不正常拖延。
2013年1月12日,环保部作出环法[2013]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复议决定确认:“80号告知书”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程序规定,超过了30个工作日的法定最长答复期限。
谢勇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
环保部1月12日作出的环法[2013]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未令谢勇满意。
1月30日,谢勇向国务院法制办递交最终裁决申请书,请求国务院法制办认定环保部以征求相关企业意见为由不及时向其提供环境监测报告等信息的行政行为违法。
谢勇在申请书中称,环保部1月12日作出的复议决定书,确认“80号告知书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程序规定。对此结论,他是认同的。
“然而,环保部对其行政违法性质认识不足,仅仅认为延长答复超过法定期限,即《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15个工作日,回避了相关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不当启动征求第三方意见程序的错误,没有全面遵循依法行政的严格要求。”谢勇说,本案更实质的问题是,环保部不该认定其索要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不该无原则地事事征求第三方意见,不该纵容污染企业阻碍政府环境信息的依法公开。
律师称商业秘密审查有缺陷
夏军在充分肯定环保部承认违反程序规定的同时,也表示环保没有触及实质问题。
“环保部不该认定谢勇索要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不该无原则地事事征求第三方意见,不该纵容污染企业阻碍政府环境信息的依法公开。”夏军告诉《法制日报》记者,环保部没有全面遵循依法行政的严格要求。
夏军认为,谢勇案暴露了当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商业秘密审查处理程序的启动和运行上存在重大缺陷。
夏军表示,国务院法制办应当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出解释,以明确企业对于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举证义务,规范设置举证质证、最长期限、专家论证、公众参与等程序要件,防止行政机关滥用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程序,以企业不同意为挡箭牌回绝信息公开申请。
夏军建议环保部聘请环境法、行政法、知识产权法等领域声望卓著的专家,接纳社会环保组织派出的代表,组成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专家委员会,审查处理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公开事宜,将专家集体审查、出具咨询意见,将社会组织代表公众的实质性参与,作为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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