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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误读“大病医保须缴个税”
不要误读“大病医保须缴个税”
来源: 新京报 作者: 时间:2013-02-06 10:41

  民众之所以对“大病医保须缴个税”产生误读,从另一个方面反映了民众对医保政策更加完善的期待,政府主导的大病医保政策已出,应尽快实施,让百姓摆脱“因病返贫”的焦虑。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近日通过官方网站对近期纳税咨询热点做出解答。针对“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纳税服务司表示,大病医疗保险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列举的基本保险类,因此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税。(2月5日《新京报》)

  去年8月,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曾发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报销之后再进行第二次报销。在政策深受社会舆论好评的同时,大病保险也随之成为人们关注的热门词汇。如今,“大病医疗保险金须缴个税”的消息再次触动公众敏感神经——难道救命钱也得缴税?网络上对此呈现一边倒的质疑声。

  其实,这是误读。根据《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大病保险所需要的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个人不再额外缴费。既然个人不需要缴费,也就不存在是否需要交纳个税的问题。事实上,“大病医保须缴个税”所指的并非大病医疗统筹,而是商业性大病保险。

  大病统筹提供兜底性的基本医疗保障,以避免更多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因此其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政策限制。包括保障范围较小,免赔范围较大;要求定点医院,选择余地小;先看病后报销,经济压力较大。商业医疗保险则是由个人缴纳保险费,完全依靠个人意愿,依照个人风险情况量体裁衣、自由选择的一种保险,具有参保门槛低、就医渠道多、保障范围广等优势。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商业性大病保险作为辅助医疗保险,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自然不在免税范畴之列。实际上,不仅大病保险,各种商业保险都不能抵扣个税。而购买大病保险等商业险的,往往是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个人和家庭,“大病医保须缴个税”,恰恰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

  但民众之所以对常识性的“大病医保须缴个税”产生误读,有两个原因,一是不少民众对“大病医保”和国家征税政策不太了解,混淆了两种性质不同的“大病医保”,同时,对关系个人收入的个税征收有着天然的敏感,而税务部门的解释又有些滞后;二是从另一个方面反映了民众对医保政策更加完善的期待,政府主导的大病医保政策已出,应尽快实施,惠及民生,让百姓摆脱“因病返贫”的焦虑。

(编辑:王树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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