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纠集上百人持械斗殴,在警方鸣枪警告的情况下仍将两人砍至重伤不治身亡。日前,海口的陈某等32名被告判处重刑,其中最高被判死缓。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1月,海南展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兴公司)以海南雨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名义与秀英区石山镇扬佳村委会签订集体荒山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由扬佳村委会将其集体荒山土地(约2000亩)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展兴公司进行项目开发(期限为50年)。合同签订后,展兴公司于2007年12月18日、2008年9月5日、2010年7月5日先后支付土地款,但一直未进行开发。
2010年6、7月间,孔某(在逃,另案处理)与被告人陈某、陈某昌、陈某华、陈某新(均系扬佳村村民)等人经预谋,由孔某、陈某负责出资,陈某昌负责雇佣工人,陈某新、陈某华负责监工,在展兴公司已受让的上述土地中垒围墙圈了约200亩土地。2010年12月,展兴公司正式开始开发扬佳村委会向其出让的地块,并雇村民在该工地上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将孔某、陈某等人垒的围墙损坏。陈某等人得知此情况后,于2011年1月先后四次前往该工地向展兴公司索要赔偿款且要求停止施工,并以组织人员前来殴打相威胁。
被告人陈某、陈某昌和孔某在多次到工地要求展兴公司处理赔偿事宜再施工未果后,预谋在2011年1月20日组织上百人到工地向对方进行施压。三人经商议,决定由孔某负责承担此次行动的费用开销并通过组织被告人冯某、王某运纠集被告人李某征等人参与作案;由陈某负责通过组织被告人陈某新、陈某华、陈某乾纠集被告人陈某春、陈某辉、陈某盛、陈某隆、钟某家、陈某忠、李某、陈某武、邓某避、陈某海、陈某民、王某等人参与行动,并事先让陈某乾准备好砍刀等作案工具;由陈某昌负责通过冯某司租赁作案车辆,并且通过组织李某春(经鉴定,李某春目前患有精神分裂症,无诉讼能力)及被告人冯某司等人,再由冯某司纠集被告人冯某利等4人,由被告人陈某鸿纠集林某进(另案处理)等人参与此次行动。
2011年1月20日下午15时许,陈某、陈某昌、冯某司、陈某鸿等人纠集的人员按照计划乘坐车辆从海口市府城镇高登街、澄迈县老城镇等地出发,陆续来到位于秀英区石山镇的荣阳村村口集合。陈某乾按照陈某的指示驾驶一辆绿色皮卡车载着数名同伙及数十把钩刀、砍刀到达村口。冯某司带领冯某利等4人及来自琼山区灵山、府城等地的数十人乘坐数辆轿车、商务车及中巴车到达村口。期间,陈某按照孔某的指示安排陈某新、陈某华等人到石山镇高速公路路口指引相关车辆到村口集合。陈某鸿将一辆车交给林某进并向林某进转达了陈某昌向其发出的行动指令,林某进等人遂开车到石山镇与同伙会合。
在村口集合点,陈某华等6人向在场的同伙分发红色塑料袋、香烟和矿泉水,并让同伙将红色塑料袋绑在手腕上,以避免误伤。陈某、陈某昌、冯某、李某春在村口商议决定先由陈某带领来自石山本地的同伙空手进入工地与对方谈判,其他人员持刀跟进。冯某、李某春等人在陈某昌、陈某华等人的指示下让在场的人员从陈某乾的皮卡车上取弯钩刀、砍刀等作案工具,冯某司从皮卡车上取下刀具,并向在场人员发放。
在村口集合完毕后,陈某带领各被告人等一百余人乘坐车辆到达案发工地外围的丰收桥附近。统一将车辆停下后,陈某乾等4人留在该处负责看管车辆。陈某、陈某隆、陈某华、陈某新、陈某辉等人走在队伍前面步行进入工地现场,冯某、李某春等人带队尾随。在工地上的王某再、王某镇等人得知陈某等人准备过来闹事且经民警劝说没有撤离后,持刀到工地路口等候。在工地内,陈某等人与在工地上等候的王某再、王某镇等人对峙片刻后,陈某一方先捡起石块扔向对方,后双方用石块互扔。
在公安民警两次鸣枪制止的情况下,陈某、陈某华仍然挥手指挥后面持刀的同伙向前冲,并捡石块扔向对方。期间,李某春、冯某司、陈某星等人向对方扔石块后,持刀冲向对方。陈某新、陈某春、陈某忠、陈某海、王某运、李某征、陈某辉、陈某盛、李某、陈某武、邓某避等人向对方扔石块。陈某隆将石块砸在王某镇的背部,麦某壮、钟某家、陈某民等人也从地上捡起石块,冯某等2人在现场助威。林某进持长柄弯钩刀在现场助威。李某春等人持刀砍中对方。不久,王某再、王某镇被打倒在地,并分别被陈某一方多人持刀围砍。后陈某挥手指挥队伍撤离,各被告人遂逃离现场。王某再、王某镇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苏某娇、王某雄、王某忠、蔡某雄、梁某照等人分别对相关犯罪嫌疑人进行窝藏,犯有窝藏罪。
最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5名被告人表示要上诉,11名被告人表示保留意见是否上诉,16名被告人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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