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九中学原校长向晓萍等三人被认定索贿13万元,昨日案件发回广州中院重审
13万元到底是捐赠款还是贿赂款?广州市第四十九中学涉嫌单位受贿一案从2008年至今,官司已持续进行4年多,依然没有完结。一审二审,该校原校长、副校长、事务员均被认定索贿13万元,被处以定罪免刑。但女校长向晓萍却不服,称要为名誉而战,继续向广东高院提出申诉。昨日,广州中院重新开审此案。
以“捐赠”之名索贿?
据检方指控,2004年9月,市第四十九中学在教学楼建设施工过程中,校长向晓萍、副校长陈一平、教学楼改造事务员温富荣三人,利用职务便利向施工队负责人方某索取“赞助费”15万元,三人最终索得13万元,用于职工福利和校内雕像塑造。另外,温富荣被指控分5次单独收受方某3.3万元的贿赂。
2008年底,海珠区法院一审认定四十九中是以“捐赠”为名索取贿赂,已经构成单位受贿罪;向晓萍、陈一平、温富荣三人同样构成单位受贿罪,因情节轻微,受贿款用于学校建设,判决三人免于刑事处罚;温富荣个人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执行。
宣判后,向晓萍上诉请求改判无罪,她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方某是受到胁迫或要挟,涉案款项是学校合法收取的社会捐赠;原判已认定情节轻微,自己不应被判构成犯罪。2009年,广州中院查明方某及所挂靠的公司因担心工程施工会被学校刁难,才在校方的催促下兑现“赞助费”。中院认为作为教育机构索取贿赂,损坏了教育部门的社会形象,情节严重,决定维持原判。
女校长自称遭人陷害
二审宣判后,免去牢狱之灾的向晓萍还是不愿背负“单位受贿”罪。她在法庭上说“社会捐资助学,这是教育法中许可的,并且我们还签订了捐赠意向书,企业在意向书中写明了钱是用来扶持教学的。”
向晓萍还认为,虽然这笔捐款因为个人失职没有入账,但顶多只是违反了财务纪律,并不涉嫌犯罪。宣判后校方不上诉,向晓萍感觉“很痛心”,她表示自己是为了四十九中的名誉上诉,“校方不敢上诉,我来上诉。”
向晓萍向记者透露,被控受贿是遭人报复陷害。2006年底,向晓萍任海珠区教师进修学校党支部书记时,向区教育局举报了该校校长收受回扣,教育局纪委调查后于2007年6月称该校长没有违法,仅对其处以口头警告处分,并以向晓萍不服从人事安排为由,免除她在海珠区教师进修学校党支部书记的职务。同时,教育局纪委还在2007年开始反查向晓萍,后又交由海珠区检察院调查向晓萍受贿一事。2008年6月,她被纪委带走,隔离7个月,之后就一直处于休病假状态。
谈及此案前景,向晓萍对记者说:“相信党。”
现场
上诉方坚称有伪证
昨日庭审现场,向晓萍身材娇小,语气却和律师一样掷地有声:“我们后来看了证人证言,十几名证人中,仅有两人的证言是真实的,其余都是伪证!”
向晓萍与代理律师坚持要对所有的证据进行重新质证。对此,公诉人表示从案卷资料尚看不出有伪证假证的情况,但表示必须进行实际调查,“我也很期盼辩护律师能够及时地向我们或者你信得过的有关单位或部门提供线索,对我们下一步的补充侦查、复核提供帮助。”公诉人同时提出申请延期开庭,因为要对全部证据进行质证和查验梳理。法庭同意了延期申请。向晓萍对此不太满意,她认为根据规定,再审案件本就应该进行全面质证的,没有理由再申请延期。
但庭审结束后,向晓萍主动与公诉人握手“言和”:“希望不要再有意拖延。”而公诉人则解释:“您误解了,这绝非拖延,是为了案件的办理能更加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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