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能帮他人办理上学校、找工作为名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共计390余万元。昨天记者获悉,45岁的无业女子杨婷因犯诈骗罪被一中院判处无期徒刑,并责令杨婷退赔人民币398万元,分别发还各被害人。
杨婷是辽宁西丰县人,初中文化。2002年6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5年6月刑满释放。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9月至2011年8月间,杨婷在海淀区建设银行小西天储蓄所等地,虚构能为他人办理上学校、找工作等事实,分多次诈骗被害人朱某、董某、高某等人钱款,共计390余万元。
据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证明,2007年9月,杨婷以给其儿子办理上军校为名向其要走20万元。2008年5、6月,杨婷以让其儿子毕业后留京需要10万元为名,分两次共计要走10万元。2008年3月,杨婷以给其表弟的女儿办上军校为名要走22万元。2008年7月,杨婷以给其表弟媳妇家的侄子办上军校为名要走22万元。此后的三年时间里,杨婷又以各种理由多次要走70多万,但所承诺的事项一直未实现。朱某怀疑过,但又希望她确实能把事情办成,所以就没考虑那么多一直给她钱。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杨婷所犯诈骗罪,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杨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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