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时贪念,李丽(化名)分5次从别人遗落在自助取款机的信用卡中取走1万元现金,后感觉良心受到谴责投案自首。日前房山法院审结认为这是一起信用卡诈骗案,李丽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2012年8月,被告人李丽在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自动取款机前排队等待取款。前面正在取款的王某听到有熟人呼喊其名字,回头观看,发现是多年不见的好朋友。王某非常激动,与对方交谈起来,之后两人出去叙旧,完全忘记了自己留在取款机上的银行卡尚未取出。李丽一看取款机里有一张卡还没取出,就动了贪念,分5次将卡中的一万元现金取走,并带走银行卡。事后,李丽感觉良心受到谴责,终日惶恐不安,便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但鉴于其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予以从轻处罚,于是判决李丽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李丽表示服从法院判决,要认真悔过。
承办法官解释说,如今涉及信用卡诈骗案件逐年增多,刑法中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属于冒用信用卡的行为,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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