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符合条件应进行登记的机构不仅包括目前的“阳光私募”管理机构,还包括达到条件的PE、VC等机构。只要其管理的产品中,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规模累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即应当进行登记。此外,申请登记的机构还须满足实缴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有两名持牌负责人和一名合规风控负责人等条件。基金业协会根据其制定的规则具体办理登记手续,经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交易所申请开立基金相关账户。
该负责人介绍,在调整范围方面,《暂行办法》将目前尚未纳入监管的、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私募基金纳入了调整范围,还包括新基金法第154条规定的“类基金”,但不调整商业银行、保险机构、信托公司等受其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机构从事的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范围,可有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另行规定。此外,因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从事的资产管理业务已有相应法规规范,也暂不适用《暂行办法》规定。
该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的主要目的在于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掌握行业基本情况,基本不会改变现有私募基金行业运营现状,不增加其监管成本。
在合格投资者方面,《暂行办法》规定,自然人需符合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200万人民币、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20万人民币、最近3年家庭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三项条件中的任一条件;公司、企业等机构需满足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条件。此外,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暂行办法》根据新基金法的规定,对私募基金募集方式、财产托管、信息提供、从业人员、管理人员禁止性行为及内控和风控要求等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对违反办法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此外,《暂行办法》对证监会与基金业协会的信息共享机制进行了规定,对单只规模超过1亿元人民币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超过50人的私募基金,基金业协会应当向证监会报告。
基金业协会同日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基金产品备案规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根据《备案规则》,持牌负责人资格需由协会认定,包括具有三年以上投资管理行业工作经验、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合规考试、良好诚信记录等条件。如果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出现违法违规等情况,主要由持牌负责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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