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2月21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收到吴英父亲吴永正和代理律师吕海波发来的邮件,表明吴英已经于2月17日正式向最高院提起申诉,自认没有资不抵债,所做经营活动不构成非法集资,要求改判无罪。
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2012年11月27日,两起被称为吴英“案中案”的房屋买卖纠纷案,由金华中院在吴英服刑的杭州女子监狱开庭重审。当时有媒体报道称,由于吴英集资诈骗案已经走完了所有司法程序,所以“案中案”的重审结果不会影响吴英面临的刑罚。但在开庭前一晚,吴英父亲吴永正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如果案子最后吴英胜了,他将要求重新认定吴英案。第二天案件的宣判显示吴英胜诉,吴永正当即就向记者表明了要申诉到底的态度。
记者在吴英方面向最高院递交的“刑事申诉状”中看到,其称原判决书表明案发时实际诈骗金额为38426.5万元无法归还,但实际情况是自己所借的欠款 “绝大部分以固定资产和经营资金等形式正常运作,3.8亿元如若归还,绝对不成问题。”吴英认为,如果按照判决生效的2012年5月21日来算的话,自己不但能偿还全部债务,而且还绰绰有余。
吴英方面还坚决否认了集资诈骗的罪名。吴英申诉,“无论是案发前还是案发后,申诉人从未否认过任何一笔借款,包括法律并不保护的高利息,债权人自己遗忘或者申诉人没有出具借据的款项等。”
对于司法机关认定的借款高利息,吴英认为,每万元35、40、45元不等的利息大都是债权人定的,而且“这也是浙江民间借贷习惯上众所周知的事实”,自己从来没有“高息利诱”。
对于原判决书认定吴英隐瞒经营利润、诈骗11名集资受害者,吴英方面也提出反驳理由,并附带书面证据以证明自己没有虚假宣传经营状况,也不是通过欺骗手段去借取他人的钱款。吴英方面在申诉状中提到,自己的借款对象全都是亲友和熟人,不属社会公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的规定,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吴英的申诉请求直截了当改判申诉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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