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新参保、中断参保的居民应该按照参保年度筹资标准全额补缴未参保年度参保费用”的规定在法理上站不住脚且有失公允。全国人大代表,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邓辉建议,终止执行这一规定。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让许多失去了“组织”依靠的城镇居民,享受到了医疗保障。“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了许多的问题,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要求新参保者按照参保年度筹资标准全额补缴未参保年度参保费用,百姓意见很大。”邓辉说。
邓辉说,《社会保险法》中,只提到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并未提出新参保者需要补缴费用。而国务院2007年的指导意见中也没有“补缴”一说。显然,要求补缴参保费用的规定,在法律上得不到上位法的支撑,在法理上站不住脚。
而且,费用需补缴报销不追溯有失公允。“很多省市的实施规则,延续了‘中途参保,中断参保的应自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起,按照本年度筹资标准全额补缴应保年的参保费用’的规定,并提出,报销不实行追溯。这样的规定,有失公允,对新参保和中断参保者极为不利,而且从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来看,也不合理。”邓辉说。
对于个人全额补缴费用,政府部门解说是为防止“不病不保、一病就保”的状况出现,促动城镇居民参保积极性。“但现实情况是,新参保人员每人需要一次性补缴千元以上费用,反而不利于提高新参保者的积极性。”邓辉说。
因此,邓辉建议,取消补缴规定,体现依法行政。“作为一项惠及千家万户的民生工程,如何让百姓真正得到好处是最为关键的。而鉴于现行'补缴'这一规定存在的诸多不合理、不合法的因素,理应给与取消。此举不但有利于提高城镇居民参保的积极性,更能体现我们政府践行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宗旨。”邓辉建议。
此外,邓辉还建议,对连续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参保居民,可适当提高封顶线标准或适当降低起付线标准。
·凡注明来源为“海口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等作品,版权均属海口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邮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