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妇联近日向全国政协会议提出提案建议,加强政府职能,消除女大学生招聘录用中的性别歧视。
提案认为,就业是民生之本,是女性获得独立经济地位、为社会贡献力量并实现个人价值的前提和基础。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均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上述法律规定没有落到实处,女大学生招聘录用中的性别歧视问题依然十分突出。
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2010年发布的《当前大学生就业歧视状况的调查报告》显示,在招聘过程中,68.98%的用人单位对大学生求职者的性别有明确要求。
2011年国家公务员招考所涉及的9762个招录岗位中,涉嫌性别歧视的占总数的15.6%,有些用人单位虽然在招用条件中未明确提出性别要求,但通常会以面试成绩不合格为由淘汰笔试成绩优秀的女生。全国妇联认为,造成这一现象存在的原因在于,一方面,法律政策本身过于原则、笼统,操作性不强,影响了执行的效力;另一方面,相关政府部门监管不力,用人单位违法成本不高,导致此现象屡禁不止。
全国妇联认为,招聘录用中的性别歧视,导致了我国女性人力资源的浪费和畸形发展。目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对教育投入不断加大,男女平等受教育权利得到了有效保障,据统计,2011年我国在校本专科女生、女研究生分别达到1180.5万和79.8万,占在校学生总数的51.1%和48.5%,女性接受高等教育,具备了较高的职业素质,这为其就业并获得职业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普遍存在的性别歧视让众多已经毕业或即将离开校门的女大学生深切感受到就业面临的不公与困惑。
为此,全国妇联建议,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条款可操作性。对“就业性别歧视”的含义进行明确的界定;细化和具体化“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的各项规定;增设惩罚性赔偿、集团公益诉讼、就业性别歧视举证责任倒置、强制证人作证义务和防止报复的规定等。同时,进一步明确将对女大学生的就业性别歧视监管作为各级政府及人社部门的职责。推动在相关政府部门建立平等就业监管机构,依法查处违法用人单位和中介机构;加强对各类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机构和大型招聘录用工作的监管督查,在各类招聘会现场设置相关咨询服务和投诉窗口,依法惩处招聘录用中的性别歧视行为。
“通过要求并评估用人单位实施平等就业计划,赋予平等雇佣企业政府采购优先权,将平等雇佣作为企业社会责任重要组成部分等措施引导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全国妇联提出,应要求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招聘录用工作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带头平等招聘女性员工,做反就业性别歧视的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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