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10时,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记者会。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副部长姜力、窦玉沛就“保障基本民生,发展社会服务”的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
[湖南卫视记者]现在孤儿的收养问题广受关注,今后孤儿收养和寄养的制度层面会不会有一些新的改进?机构改革之后,社会组织能不能发挥一些更积极的作用?
[李立国]关于弃婴、孤儿的收养监护责任和要求,我国的民法通则、收养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一系列明确的规定。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孤儿,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儿童失去父母后,监护人可以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和其他近亲属,以及父母生前所在单位、居住社区和民政部门。因此,在弃婴、孤儿的收养上,一方面民政部门要负起责任,有关部门也要依照相关法律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同时,我们也要正视客观事实,存在一些弃婴、孤儿被个人和民间机构收养的情况。
个人和民间机构自行收养弃婴、孤儿是一种爱心的体现和奉献,我们是充分肯定、高度评价的。但是,自行收养的行为怎样纳入到法律支持的范围内,怎样达到儿童利益最高原则,有利于弃婴、孤儿的健康成长,这也是我们现在面临的社会管理和服务课题。今年1月份以来,民政部依靠全国民政系统共同努力,对个人和民间机构自行收养弃婴、孤儿的情况进行了普遍排查,搞清了基本情况,也研究了初步的解决措施。对于具备条件的个人和机构愿意继续收养的,民政部门可以采取合办和委托寄养的方式来加强管理、服务,包括监督管理和指导。对于不具备养育条件的,民政部门要接手管理,以利于对儿童的负责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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