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3月21日消息 2012年6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符某召在村里以人民币80元的价格向自称是来自琼中的一名男子购买了四瓶(每瓶20元)带有导火线的爆炸物(输液玻璃吊瓶)。尔后被告人符某召使用两瓶爆炸物到河里炸鱼,一瓶以40元的价格卖给白沙县某乡的一名男子,余下一瓶放置于其家中的酿酒器里。
2012年9月24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在自家厨房处以人民币40元的价格将余下的该瓶爆炸物卖给元门乡向民村的符某卒。随后符某卒乘坐符某哲的摩托车离开现场。当摩托车行驶至元门派出所路段时,因符某卒乘坐的摩托车与另一辆摩托车相撞,致使符某卒摔车导致携带的爆炸物爆炸,符某卒当场被炸死。
案发后,符某召于2012年9月26日到白沙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符某召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的管理规定,擅自买卖爆炸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被告人符某召有期徒刑三年。(完)
·凡注明来源为“海口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等作品,版权均属海口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邮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