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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文昌派出所长致他人轻伤未被追究 家属质疑

海口网 http://www.hkwb.net 时间:2013-03-26 08:25
   

案发现场的血迹(翻拍)

警察把儿子打成了轻伤却未被追究,老人怎么也想不通

受伤时的邢增弟(翻拍)

人民网海南视窗3月25日电 “把我儿子打成这样,难道就这样算了?”3月22日,文昌市重兴镇,60多岁的邢益初拿着自己这几年的上访材料,伤心不已。

2010年5月6日晚,邢益初的儿子、19岁的邢增弟在镇上吃夜宵时被文昌市公安局重兴派出所所长罗军(化名)误认为抢劫嫌疑人,并对其进行抓捕,在抓捕过程中,邢增弟被罗军用枪柄砸伤,事后警方经过确认发现,邢增弟并非犯罪嫌疑人,后经鉴定,邢增弟的伤情为“轻伤”。但相关部门并未追究罗军的责任。三年来,邢增弟一家一直质疑这一点并多次到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上访。

3月22日,文昌市公安局纪委向记者表示,对此事件,公安机关认定重兴派出所所长罗军在执法过程中并无过错。

派出所长用枪柄击伤无辜青年头部

“我儿子这两年一直感到头痛、头晕,这是他在三年前头部被击伤留下的后遗症。”,3月22日,记者在文昌市重兴镇见到邢益初,尽管事过三年,邢益初对于事发当天的事情经过还记忆犹新。

邢益初在一份写给当地检察机关的反映材料中称,2010年5月6日约晚9时30分,其儿子邢增弟正在烧烤摊上与几名朋友吃夜宵,此时,文昌市公安局刑警大队警员以及文昌市重兴镇派出所民警,正在实施对涉嫌抢劫嫌疑人的抓捕行动,因为邢增弟正巧与2名犯罪嫌疑人在一起,在抓捕过程中,派出所所长罗军在不听辩解和不确定邢增弟的身份的情况之下,用枪柄将邢增弟的头部砸伤。在查明相关情况后,文昌市公安局就此进行道歉,并全额支付邢增弟的医疗费用,但误工费,精神损失费与营养费等相关费用并未补偿。但三年来对此事一直感到耿耿于怀的邢益初并非因为赔偿问题,“我对于公安机关作出的轻微伤鉴定结果感到不满,而且在当晚派出所所长罗军执行公务的过程中,我们分明闻到了酒味。”

2010年6月,文昌市公安局鉴定结论为“轻微伤”,邢增弟家属对此不服,认为按照入院记录和相关规定应为“轻伤”。随后提出重新鉴定要求,再次鉴定结果认定邢增弟的伤情为“轻伤”。

邢益初在反映材料中以罗军涉嫌故意伤害罪和滥用职权罪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

警方称干警执法过程中并无过错

对于邢益初多次反映的情况,文昌市公安局政工办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针对邢益初的上诉,文昌市公安局纪检监察室成立调查组介入调查,检察机关对此也有结论。他称,文昌市公安局调查结果为,邢增弟在案发时与两名犯罪嫌疑人在一起,并且在抓捕过程中邢增弟反抗拒捕,所长罗军才会用枪柄击打邢增弟的头部,“邢增弟造成的伤和他个人是有因果关系的,罗军的执法行为是合法的,罗军在执法过程中并无过错。”但他表示,邢增弟及其家人可以通过行政赔偿程序申请相关赔偿。

三年来,邢益初不断向各级人民检察院控告重兴派出所所长罗军在执法过程中对其儿子邢增弟造成的伤害。2011年5月10日,文昌市人民检察院在答复举报人通知书中表示称,“重兴派出所所长罗军击伤邢增弟是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的行为,没有存在报复陷害的问题,并经过文昌市公安局法医重新鉴定,邢增弟的身体受损为轻伤,未达到滥用职权等其他渎职犯罪的立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作不立案处理。”

记者在采访中获悉,目前罗军已调至其他派出所任职。

律师称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北京大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清理认为,按照我国相关法规,如果故意伤害构成他人轻伤的,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而《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警察不得有十二种违法违纪行为,其第七种行为即“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第四十八条规定“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在本案中,如果当事人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处理结果不服,可直接起诉到法院,走刑事自诉程序。此外,邢增弟在罗军执行公务过程中受到伤害,可以起诉文昌市公安局,如果罗军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没有先鸣枪等等,或是在使用枪支的过程中不符合相关规定,文昌市公安局都有可能败诉。

[来源:人民网-海南视窗] [作者:宁远] [编辑:刘瀚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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