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培庆被法警带入法庭。
昨日上午10时10分,市中级人民法院,侯培庆坐上了审判席——“5·26”飙车案在此公开审理,检方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侯培庆当庭承认有罪并期望有改过自新的机会。侯培庆承认有罪,但对起诉书中的细节有异议。他强调,自己的车是进入滨河路之后才高速行驶,在福华路闯红灯时没有高速行驶;而被害人3人死亡的原因是因为比亚迪车辆起火烧死的;对蓝天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车速鉴定不认可。
庭审直击
疑点重重 一地鸡毛
案发7小时后,呼出酒精浓度还高于血液浓度?
被害人谭亚立家属的委托代理律师张律师坚持认为,肇事司机另有其人,而不是侯培庆,存在顶包。
公诉机关在庭审现场大屏幕展示庭审所需证据,包括文字图片以及案发时的监控录像。福田交警在5月26日上午10时许对侯培庆进行酒精呼气检测,104mg/100ml,血液检测时则为90.7mg。
张律师提出,在案发后7个小时,侯培庆呼出酒精的浓度能高于血液的浓度,很有可能是他自首前两三个小时才喝的酒。
关于人体酒精含量鉴定,公诉人解释称,交警现场进行呼气检测,如果超标,还要进行血液检测,因为呼气检测的客观性要略低于血液检测。张律师对这一解释并不认同,她称自己咨询了医务人员,医务人员表示,饮酒后一小时内呼气的乙醇含量浓度可高于血液浓度,但3小时后检测的浓度不可能高于血液浓度。
有人证指称司机另有其人!
在质证阶段,张律师立证顶包之嫌——跑车驾驶位下有散落的牙齿,但侯培庆和车内的其他三名女乘客均没有牙齿缺失,相信当时驾驶跑车的应另有其人。对此,公诉人表示在GTR跑车驾驶座左侧地板上确实有一颗牙齿,经过检查鉴定,该牙齿属于车内的孙丹,相关证据显示孙丹右上牙有缺失。
对于“顶包”的存疑,公诉机关随后出示了多份证人证言、视频证据等来证明当时驾驶红色跑车的就是侯培庆本人,并排除了杨某、许某周和许楚某等3人为红色跑车司机的可能。
张律师最后表示,公诉方提供的证据与案卷中的表述存在不少矛盾,刑侦人员漏洞很多,希望法院退回补充侦查,并要求深圳市公安局回避。
下午3时40分,诉讼代理人张律师突然申请新证人出庭作证,新证人就是当时驾驶红色大众桑塔纳出租车的司机晏某川,事故发生后,他辨认侯培庆可能是肇事司机。由于他有所顾虑,一直没有同意出庭作证,所以没有提前作出申请。
就在审判长要法警带证人入庭时,站在庭审现场后面的一名男子说:“就是我。”由于证人不能旁听庭审,而晏某川已在庭内旁听了几分钟,所以不得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庭审结束后,不少媒体记者围住了晏某川。“我当时看到的司机比今天的被告要年轻,皮肤没有这么黑,不是同一个人。”他简单说了几句后便匆匆离去。
比亚迪车不过关?受害人是烧死和炸死的?
是不是比亚迪E6电动出租车本身的质量问题,直接导致车辆着火?事实上,案件发生后,比亚迪电动汽车的质量就备受质疑。庭审中,比亚迪E6电动车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也是三方辩论焦点之一。
公诉机关检察官张孟东出示了深圳“5·26”重大交通事故比亚迪E6电动出租车质量鉴定专家组的相关质量鉴定报告。根据报告,两次碰撞对车内3名乘员造成致命性伤害,整车安全设计未见缺陷。
根据该鉴定结论,在“5·26”事故中,GTR红色肇事跑车以约183km/h车速与前方同向行驶、车速约81km/h的比亚迪E6电动出租车发生严重碰撞,碰撞时两车相对速度超过100km/h。碰撞后比亚迪E6电动出租车失控滑向右前方,尾部与路边大树发生严重的“柱碰撞”,树干侵入车体高达1050mm。比亚迪E6电动出租车内3名乘员遭受的机械伤害程度严重超出人体承受极限,对3名乘员造成了致命性伤害。
但是,辩护方并不认同这份鉴定结论的合法性与关联性。他们认为,这份鉴定报告的结论有偏向性,不客观不真实,偏重于维护比亚迪公司一方。辩护方还认为,起诉书及验尸结果已经明确,被害人谭某立、张某灵、唐某露符合生前烧死,这与鉴定结论称3人是因碰撞造成致命性伤害相悖。
持同一立场的还有诉讼代理人张律师。她认为,比亚迪E6电动车有96块电池叠放在一起,受到撞击后,有24块电池发生了爆炸,已经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司机身上有明显的洞,“验尸报告中有‘内脏外露’的字眼,这些伤害明显是爆炸造成的。”
侯培庆为什么坚持要领“交通肇事罪”?
公诉方认为,被告人侯培庆以醉酒严重超速驾车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导致3人死亡和财产的重大损失,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辩护方则持不同观点,认为应定性为交通肇事罪。
辩护方还指出,目前的证据无法证明侯培庆在主观上为间接故意,不能因为案件后果的严重性以及为了平衡社会舆论而反推侯培庆主观上具有故意性,他表示,侯培庆的行为只是一种过失,是无心的。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必须以主观上有故意犯罪为前提的,交通肇事罪则是一种过失犯罪,“证据显示,侯培庆在事发地前十几米有刹车行为,说明并非放任自己的行为。”
侯培庆在最后陈述时也坚持认为,自己犯的是交通肇事罪,而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于该问题,张孟东如此答辩:侯培庆被公诉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恰恰是间接故意犯罪,这是从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后果的认知等多方面进行的判断。作为一个职业司机,侯培庆醉酒后还驾车、高速行驶、穿拖鞋开车、闯红灯,完全可以预见到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很大,对危害性也应有充分预计,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避免危险结果的发生,对后果有主观上的放任。
诉讼代理人张律师也认为,如果侯培庆不踩刹车,那就是故意杀人了。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如果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他将可能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因案件复杂,审理持续了整整一天。被害人代理人依然怀疑肇事者存在顶包,希望法院补充侦查,并要求深圳市公安局回避。法院将择日宣判。
侯培庆的回忆
当时的思维已经不能控制行为了
侯培庆回忆当时的撞车过程说,如果在清醒的状态下,一定不会发生这种事。但是当时的思维已经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按照自己的技术完全可以驾驭这辆车。但是现在已经不记得当时的状态。
事故发生之后,车停下来,侯培庆拉了手刹,帮副驾驶的乘客解开安全带,但是副驾驶无法自己打开车门,侯培庆就打算到门外帮她开门。下车后,看到比亚迪出租车着火了,以为车辆要爆炸,就把GTR里的其他乘客救下来,便爬到附近的红树林。睡了约一个小时后,他给吴姓朋友打电话,让其将他送至大梅沙会所睡觉。
“离开前我看到火灭了,以为没有人员伤亡,就回酒店睡了,直到第二天朋友打来电话让我自首,我冲完凉就去自首了。”
侯培庆坚称,之前没有出过交通事故,没有注意到信号灯才闯红灯。正常情况下,他不会酒后开车。如果喝酒不会开车去。这一次为何酒后开车,侯培庆辩解说,因为要送朋友回家。
事件回放
“5·26”飙车案3人死亡
被告人侯培庆,男,1983年1月29日出生,广西平南县人,深圳某建筑公司员工。
2012年5月25日晚,被告人侯培庆与多名朋友先后在深圳市福田区乐巢酒吧、后花园露天酒吧喝酒。第二天凌晨3时许,被告人侯培庆穿拖鞋驾驶粤BG077R号红色日产GTR跑车(没悬挂车辆号牌)搭载汪某某等3人回家。
侯培庆驾驶车辆在福华路与民田路交叉口闯红灯后高速行驶,途经福田区滨海大道侨城东立交桥路段(由东往西方向)时严重超速行驶,与粤BHlQ78号蓝色比亚迪E6电动出租车相撞,出租车被撞后失控随后起火,导致出租车司机及两名乘客共3人死亡和财产的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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