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石家庄3月29日电(记者朱峰)29日,备受社会关注的河北阜城“明胶”案一审宣判,河北学洋明胶蛋白厂负责人宋海新被判处1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万元,其他1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六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或处罚金。
阜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4月,阜城县明胶总厂更名为河北学洋明胶蛋白厂,该厂为家庭式经营,宋海新负责该厂全面工作。2007年8月,该厂经营范围变更为:食品添加剂(明胶)水解蛋白、食用阿胶、皮胶、工业水解皮革粉生产销售及相关进出口业务,并于2009年12月获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因投资大,销路不佳,该厂基本没生产食用明胶,而使用工业皮革废料,经过熬煮、干燥、粉碎等工序加工制成工业明胶。该厂生产、销售“问题明胶”被新闻媒体曝光后,阜城县公安机关查扣该厂库存涉案工业明胶47.84吨(经抽样检验为不合格工业明胶)。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7月至2012年1月间,被告人宋海新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张,税价合计1928300元,涉及税款280180.32元。
阜城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海新作为学洋明胶厂负责人,目无国法,以假充真,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生产、销售“问题明胶”被曝光后,为逃避法律责任而转移、隐匿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等物品,其行为构成隐匿会计凭证罪;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此外,被告人刘猛、刘爱国、刘岭、宋江新、刘建新、宋训杰、宋训刚、王亚利、吴照强等人为逃避法律责任,转移、藏匿销毁证据的违法行为已被查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阜城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及隐匿会计凭证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被告人宋海新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200万元。阜城县人民法院还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具体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他被告人作出相应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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