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在安徽省黄山市歙县徽城镇七川老家,张高平举着年轻时的照片。图/CFP
3月28日晚,浙江省公安厅针对张辉、张高平错案在官方微博上作出表态,向当事人及家属致歉,并表示要调查公安在案件中的相关执法问题。
浙江省公安厅官方微博“浙江公安”发布消息称:“这起错案的发生,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作为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个环节,是有责任的,我们深感痛心,对当事人及家属深表歉意。浙江省公安厅已要求杭州市公安局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做好相关执法问题的调查,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查,绝不掩盖、绝不袒护。”
2003年5月18日晚,17岁的王某搭乘张辉、张高平叔侄驾驶的货车去往杭州,两人将王某搭载到杭州后前往上海。据法院查实,王某于次日早晨被人杀害。
后在公安侦查审讯中,张高平与张辉交代,当晚在货车驾驶座上对王某实施强奸致其死亡,并在路边抛尸。2004年10月19日,浙江省高级法院二审分别改判张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张高平有期徒刑十五年。
此后,狱中的张高平、张辉均坚称自己无罪。张高平称,杭州另一起杀人强奸案中的凶手勾海峰系此案嫌疑人。而张辉称,曾在狱中遭遇牢头狱霸袁连芳的暴力取证。
今年3月26日,浙江省高院认定原判定罪、适用法律错误,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
张高平叔侄走出监狱的第二天,浙江省高院回应称,该案侦查机关违法使用狱侦耳目袁连芳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参与案件侦查,获取张辉有罪供述,同时又以袁连芳的证言作为证据,直接导致了这起冤案。并称根据DNA物证,不能排除勾海峰作案的可能。
新京报记者 朱柳笛 北京报道
■ 对话
“不管什么罪,我都没法接受”
新京报:出来觉得外边的变化大吗?
张高平:我从杭州一路过来,到了县城,还以为到了香港,虽然没去过,但电视上见过,也是高楼林立,城市和农村没差别,看起来一个样。太繁华了,变化太大,走到家门口我才认出我的房子。
新京报:想过有这么一天吗?
张高平:我坚信肯定有这么一天,只是迟一天或者早一天的问题。
新京报:觉得正义来得迟吗?
张高平:太迟了,可也没办法,反正我相信有这么一天。就算真坐满15年牢,出来我还是要去找勾海峰的家属做DNA鉴定,我还是能平反。
新京报:2004年4月21日,杭州中院一审判处你侄子张辉死刑,你是无期,当时是什么心情?
张高平:我侄子哭了,我没有。当时心情很沉闷,但没绝望,我没认为会坐牢,想着二审会还我们清白。
新京报:二审改判张辉死缓,你是有期徒刑15年,你什么想法?
张高平:二审判得比一审轻,但听到这个结果,我不仅没有高兴,反而一下哭倒在地上爬不起来,我怎么想也想不通,那种感觉,你没办法体会。
新京报:怎么看判你们的“强奸致死”这个罪名?
张高平:我没犯罪,不管是强奸犯还是杀人犯,只要是有罪,不管是什么罪,我都没法接受。
新京报:2005年去新疆石河子监狱服刑时,绝望吗?
张高平:不绝望,心里觉得可恨,我离这个城市越远越好。这个案子这么简单,搞成这样,你说我恨不恨。
“减刑奖励对我来说是一种侮辱”
新京报:你是否想过认罪、改造来减刑?
张高平:我不要改造,不要减刑。当时在监狱里填个人鉴定表,在今后改造方向一栏,我写着“减刑奖励对我来说是一种侮辱”。每次让我减刑,我都在最上面用“冤、冤、冤”开头。
新京报:改造后可以早些出去,为什么不愿意?
张高平:他们让我谈改造,唱改造歌,但我不唱,因为心痛比皮肉痛还要痛。
新京报:里边生活苦吗?
张高平:累,不是干活累,是心累。这些年我的头发都掉光了,因为我要找线索,破案,又要求监狱帮我向上反映情况。
新京报:听说你在监狱关注了很多案件,为什么?
张高平:我知道,光靠嘴喊冤是没用的,得看证据。可我在监狱里怎么找新的证据呢?于是我只能关注案件,一发生杀人案,我就打听,我知道李久明、赵作海,这些案子三天三夜我都说不完。
新京报:听说最后一次再审的时候,你哭了,为什么?
张高平:当时是最后陈述,我一说话,眼泪就止不住了。我说虽然你们在座的各位现在是大法官,大检察官,但你们的子孙后代不一定也是,你们有没有想过,如果他们遇上倒霉事,被屈打成招,你们是什么感受。我说我希望你们出台相关的合理政策,完善司法制度,不再出现我这样的事。
新京报:你觉得你和侄子一直蒙冤的原因是什么?
张高平:我也想不通,这么简单的一个案子,怎么能办成这样?
新京报:怪过谁吗?
张高平:很多人问我能不能原谅办错案的人,我说,打我我能容忍,最不能理解的是,牢头狱霸写下来材料逼我抄,逼我认罪,我恨这个,这太过分了。任何一个人,只要你不诱供,就是想说也说不像,没法定罪。
新京报:现在还相信法律会带来公正吗?
张高平:我在法庭上也是这么说的,我这十年都吃尽了苦头,流干了眼泪,但是我的心没死。我始终坚信法律是公正的。
·凡注明来源为“海口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等作品,版权均属海口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邮箱:jb66822333@126.com